一、商业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模糊
记得五年前,我接手了一个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的案子。当时一位做服装批发的老李找到我,情绪激动地说自己被一家公司”骗”了近20万货款。那家公司负责人小张向他展示了一份看似真实的大额订单合同和营业执照,承诺会在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结果收了货就人间蒸发。
老李先是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这家公司确实存在,但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小张一开始就有诈骗故意,因此建议他走民事途径解决。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我从业15年来反复遇到的法律难题——商业欺诈与诈骗犯罪之间那条微妙的界限。说实话,即使对我们这些常年与法律打交道的人来说,有时也很难明确区分。
商业欺诈不同于普通欺诈,它特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但什么时候它跨越了刑事犯罪的红线?这需要我们从法理上厘清。
二、商业欺诈的认定标准
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认定商业欺诈主要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
商业欺诈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商业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坦白讲,许多人误以为只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黑商”才会实施欺诈,但我经手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欺诈方是拥有完备资质的正规企业。
我曾代理过一家被五星级酒店欺诈的中小企业。那家酒店明明知道自己的宴会厅只能容纳300人,却向客户承诺可以容纳450人,导致客户活动当天出现严重混乱。这种情况下,欺诈主体是一个有着良好市场声誉的企业,却依然构成了商业欺诈。
2.主观故意
商业欺诈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证明的。举个例子,前年我代理的一起房产中介欺诈案,中介向买方保证房屋没有任何纠纷,但实际上他们早就知道该房产有多笔债务纠纷。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之前的内部邮件和其他买家的投诉记录,成功证明了中介的欺诈故意。
3.客观行为
在客观方面,商业欺诈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我接触过很多案例是关于”隐瞒真实情况”的。比如有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二手车时,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事故的事实。法律规定,销售者对于可能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有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属于欺诈行为。
不得不说,在信息不对称严重的行业,如房产、金融投资、高端消费品等领域,这种隐瞒式欺诈特别多。
4.侵害客体
商业欺诈侵害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诈骗犯罪必须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商业欺诈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行为本身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构成商业欺诈。
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区别
说到这里,我想特别强调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这是我在咨询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最主要区别在于:
欺诈损害的是表意人的自由决策权,是一种机会和起点的公平问题。欺诈人的目的是让对方做出某种意思表示,而不一定要获取财产。而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实际获取了财产。
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健身房通过虚假宣传承诺”终身会员制”吸引消费者办卡,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长期经营的打算。半年后健身房关门跑路。从表面看,这是典型的”套路”,但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呢?
最终法院认定这是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理由是健身房确实提供了半年的服务,并非一开始就没有提供服务的意图,不能证明其在开业之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后期经营不善导致关门,但这属于商业风险范畴,难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四、证明标准的差异
在实务中,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明明被”骗”了,却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这里涉及一个重要问题:证明标准的差异。
坦率地说,我国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是”高度盖然性”(大约80%的可能性),而刑事案件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接近100%的确定性)。
有一段时间,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曾规定欺诈的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但这种做法混淆了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增加了受欺诈方的举证难度,事实上对欺诈行为形成了某种”保护”。
我个人认为,民事欺诈不应采用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将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程度,会使许多确实存在的欺诈行为因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得不到认定,这与整个民事诉讼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五、商业欺诈常见的表现形式
基于我的办案经验,现实中最常见的商业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合同欺诈
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诱使对方签约。
我曾经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时,虚构了一个大客户的订单,导致供应商大量备货,最终造成严重损失。
2.产品欺诈
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这类案件我见得太多了,从高仿奢侈品到假冒品牌食品,五花八门。
记得几年前,我代理了一起高端茶叶欺诈案。卖家以”明前龙井特级”的名义销售茶叶,实际上是普通等级的茶叶混杂而成,价格却是正品的80%。这种案例中,如果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从民事欺诈上升为刑事犯罪。
3.服务欺诈
在服务行业,夸大服务效果、隐瞒服务局限性等行为十分常见。
美容行业是服务欺诈的高发区。我曾经接手过一个案件,某美容院向顾客承诺”三次祛斑100%有效”,并收取高额费用,但实际上他们清楚知道这种效果是不可能实现的。
4.网络欺诈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欺诈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从虚假宣传到刷单炒信,手段不断翻新。
去年我处理的一个案例中,某网店通过雇佣”水军”刷单,制造出销量火爆、好评如潮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质量低劣的产品。
六、商业欺诈的实务处理建议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我想给大家一些实用的建议:
1.事前预防
诚实说,预防远比救济更重要。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市场口碑和履约能力。
对于重要事实,一定要寻求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建议客户在合同中增加一条”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对关键事实进行确认,这样一旦发生欺诈,举证会容易得多。
2.证据收集
如果不幸遇到欺诈,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证据至关重要。
我经常遇到客户来咨询时,关键证据已经遗失或被删除的情况。因此我的建议是:
保存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宣传资料、收据等;
保存电子通讯记录,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如有可能,进行录音录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寻找证人证言,尤其是中立的第三方证人。
3.维权途径选择
遇到商业欺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途径:
对于民事欺诈,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涉嫌构成诈骗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在我的实践中,通常建议客户”多管齐下”——同时采取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手段,形成维权合力。
4.举证策略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举证是关键。我的经验是:
首先,明确欺诈的具体内容,即对方具体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虚假陈述或隐瞒;
其次,证明这些陈述或隐瞒与你的决策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证明对方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的证明通常比较困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比如对方的专业背景(专业人士更应当知道自己陈述的真伪)、对方的获利情况、欺诈行为的频繁程度等。
七、结语与展望
回顾我15年的执业经历,商业欺诈案件始终占据了很大比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从简单的虚假陈述到复杂的合同设计,从线下欺诈到线上欺诈,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相信,未来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完善对商业欺诈的规制。一方面,需要在认定标准上更加明确,特别是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上;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惩罚机制,提高欺诈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虽然能够事后救济,但商业诚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只有每个市场主体都恪守诚信经营的底线,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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