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新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安定与发展。其中,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尤其是离婚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在整合既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编进行了系统的修订与完善,特别是在离婚制度方面引入了若干重要的新规定、新理念。面对这些变化,无论是正在考虑离婚,还是希望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公民,都有必要深入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精神与具体规则,以便更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路径选择: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新特点
民法典依然保留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主要的离婚途径,但在具体程序和要求上有所调整。
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
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是相对便捷、平和的方式。其核心在于双方能够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流程发生了显著变化,引入了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有),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发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和挽回婚姻的时间。实践中,这意味着从提出离婚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至少需要经历30天冷静期30天办理期这样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任何一方的反悔都可能导致离婚程序终止。
诉讼离婚与感情破裂的认定
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则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诉讼离婚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明确列举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为一些离婚困难的情况提供了解决路径。
离婚核心问题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损害赔偿
离婚不仅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安排,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与实务要点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之一。民法典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和规则: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分割原则: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房产分割:房产分割是实践中的难点。需要区分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更细致的规定,需要结合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登记情况等具体判断。实践中,对于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未出资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倾向于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除非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或双方另有约定。
5.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负担
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处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1.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思想品德等)、抚养意愿、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子女的生活习惯以及是否有助于子女教育和成长等因素。
2.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参照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损害赔偿与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加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并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1.离婚损害赔偿: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提供了索赔依据。
2.家务劳动补偿:根据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是对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一方(通常是女性)的经济补偿,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结语:理性面对,依法维权
婚姻的解体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葛和利益的冲突。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旨在引导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审慎地做出离婚决定,同时也为公平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无论是引入离婚冷静期,还是细化财产分割规则、明确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制度,都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努力。面对离婚,了解并善用法律武器,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和平、理性地解决争议,是保护自身权益、开启新生活的明智选择。在遇到复杂疑难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更是有效规避风险、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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