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认清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框架
在执业多年的离婚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当事人最为关注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许多当事人常常谈及”新婚姻法2023年规定”,实际上,现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它整合了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离婚财产分割不仅关乎物质利益分配,更事关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系统梳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实务操作,帮助当事人理性面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此,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这一原则源于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的尊重,认可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这并非绝对,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在实务中,我经常遇到有当事人认为”我挣得多,所以应该多分”的观点。然而,婚姻不是公司合伙,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分配。法律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全职照顾家庭,都是对家庭的贡献。
2.约定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法院会优先尊重并执行该约定。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效力较弱,容易引发争议。在代理案件中,我曾遇到因口头约定而引发的诸多纠纷,最终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
3.照顾弱势方原则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在以下情形: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能获得较多的财产分割;
(2)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或哺乳期可能获得倾斜保护;
(3)因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可获得适当照顾。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是财产分割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等劳动性收入
夫妻任何一方因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常见的共同财产形式。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夫妻在婚姻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获得的收益,包括开办企业的收入、股票分红、基金收益等,均属于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本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收益产生于婚后,则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而本金仍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
3.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如专利权转让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本身的所有权仍归创作者个人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则属于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性质的规定,包括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孳息、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国债、彩票中奖等。
相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了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常见财产类型的分割规则
1.房产分割
房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部分,也是分割争议最多的财产类型。根据不同情况,房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但若婚后共同还贷或对房屋进行了重大装修增值,另一方有权要求对应比例的补偿。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民法典》不再将此简单视为赠与,而是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认定产权归属。这比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灵活。
婚后购房:无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实务中,考虑到房屋的完整性和使用便利,通常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在代理案件中,我经常建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争取房屋所有权,这样可以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性,法院通常也会支持这一诉求。
2.债务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中,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存在争议。一般来说,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大额投资、购买豪车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3.公司股权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分割时需特别谨慎。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1)一方主张经营公司的,可以在评估股权价值后,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公司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公司的,可以协议对外转让股权,所得收益平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分割还需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涉及股权转让时可能受到优先购买权等限制。
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处理
1.家庭主妇(夫)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对那些长期在家照顾子女、老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在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一方放弃工作的收入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金额。
2.财产隐匿、转移的处理
在离婚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可能试图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此类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财产保全。
3.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离婚后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漏分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需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提起诉讼应在发现漏分财产之日起二年内进行。
五、离婚财产分割的实务操作
1.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自主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日后引发纠纷。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法典》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
协议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方案。在诉讼过程中,充分的证据准备至关重要。
建议当事人提前准备以下证据:
(1)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权属证明;
(2)投资、理财、保险等财产的相关凭证;
(3)债务形成的借条、合同等凭证;
(4)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的证明材料。
此外,如怀疑对方隐匿财产,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甚至可申请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六、实用建议与风险提示
1.婚前或婚内做好财产规划
为避免离婚时的纷争,建议在婚前或婚内通过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属。这些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2.理性面对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情感问题。建议当事人理性看待,避免因一时情绪而做出不利决策。适当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客观评估自身权益。
3.注意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妥善保存财产来源、归属的相关证据,如婚前财产清单、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
4.防范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协议履行纠纷、漏分财产纠纷等。为避免此类问题,离婚协议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有价值的财产,应在离婚时全面清查,避免遗漏。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保持理性态度,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实际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复杂多变,建议根据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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