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认定及其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或者患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伤认定的条件与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主体及时限
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实践中,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往往会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尽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准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
2.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事故证明材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单位的证明、有关部门的事故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目击证人证言等;
4.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证明:证明伤害发生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他材料。
受理和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在此期间,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补充提供证据材料,也可能会直接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证人等。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工伤认定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在工伤认定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时,应当提供证明工伤事实的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例如,用人单位若主张职工受伤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职工的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近亲属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时,需要举证证明其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例如,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在实践中,考虑到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会在调查过程中适当考虑这种不平等性,对职工提供的证据要求相对宽松,但基本的证据材料仍然必须提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它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甚至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在双方证据不足或矛盾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工伤认定的实践难点
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面临困难。对此,职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出勤记录、工作证、工作邮件等方式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认定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固定的工作地点。例如,加班时间、工作地点的临时变更、因工作需要在外出差或参加工作会议、培训等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的工作性质、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有在职工本人无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通常指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以及合理的交通方式。
例如,如果职工在下班后先去超市购物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又如,职工驾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从参考资料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宁波工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职工王芳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已经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但是,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拒收了这些文书,导致社保局不得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这个案例反映了工伤认定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可能持消极或对抗态度,甚至拒绝配合相关程序;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3.即使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工伤认定中的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异议的处理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明确复议或诉讼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起诉。
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取
获得工伤认定决定后,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费用清单、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等材料,具体程序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工伤预防与处理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因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应当注意的事项
职工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就医并留存相关证据;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自行申请;注意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时限要求;必要时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的帮助。
结语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环节,了解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职工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注重证据收集,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公正、及时地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职工可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和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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