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份包含23条规定的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为”小婚姻法”,其内容涉及重婚认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重婚和”假离婚”问题的新规定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新解释第一条明确了重婚婚姻的无效性质。即使合法婚姻的一方已经离婚或死亡,重婚关系仍然无效,不会因此自动转为有效。这一规定彻底堵住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漏洞,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坚守。
记得我在最高院工作期间,曾经参与过一个案件的讨论:一名男子与前妻尚未离婚时就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后来与前妻离婚后,认为自己的第二段婚姻应当自动转为有效。当时各方意见不一,现在这条规定明确了态度——重婚就是重婚,不因前婚解除而自动转为合法。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假离婚”。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那些为逃避债务、规避限购政策等目的而”假离婚”的人,离婚手续一旦办理完成,就是真实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法通过主张”我们只是假离婚”而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二、婚内财产处理的新规则
新解释对婚内财产处分问题做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尤其针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六条关于网络打赏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平台打赏,如果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这一规定回应了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我曾接触过一个案例,丈夫沉迷网络直播,几个月内向女主播打赏近百万元,几乎掏空了夫妻共同积蓄。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追回这部分财产时,因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陷入困境。新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第七条则针对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转移财产的情况作出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小三”)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一规定有力保护了忠诚一方的财产权益,也对不忠行为设置了财产惩罚机制。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定性
新解释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原则,这也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条款之一。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二是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原则上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有一对结婚仅三年的夫妻,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市值600万的房产,但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离婚时,女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按照新规,这种情况下房子应归男方所有,但考虑到女方在婚内照顾家庭、生育子女等贡献,男方可能需要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
四、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新规则
新解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革也值得关注。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重婚与他人同居、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一规定实际上引入了”道德因素”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在过去,法院更多考虑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物质因素,而新规则强调了道德品行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
比如,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即便经济条件优越,也可能因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子女。这实际上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另一种强化和保障。
五、关于抢夺藏匿子女的规定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专门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做出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这是对一种常见现象的有力回应。在离婚纠纷中,有些父母为争夺子女或发泄不满,会将子女藏起来不让另一方见面。新规定明确了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为被侵害方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曾经有位当事人向我咨询,她丈夫趁她上班时将6岁的儿子接走,并拒绝透露孩子去向。按照新规定,她现在可以直接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协助她履行监护职责。
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法院将综合考虑负担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这一规定对于全职家庭主妇(或主夫)尤其重要。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常被视为”无价劳动”,缺乏应有的社会认可和经济评价。新规则明确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为离婚时的公平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律师,我建议那些在婚姻中选择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平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顾家人的照片、视频,家庭开支的票据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对家庭的贡献。
七、实用建议:如何应对新规则
基于新解释的内容,我给不同人群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准备结婚的人:
1.婚前财产最好保持明确区分,特别是房产、股权等重要财产
2.父母如果为子女购房出资,应当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3.考虑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各自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原则
对于已婚人士:
1.对于家庭重大财产处分,应当共同决策,保留相关证据
2.谨慎对待”假离婚”,一旦离婚登记完成,法律效力已经产生
3.履行婚姻忠诚义务,注意规范个人行为,特别是涉及财产的重大决策
对于正在离婚的人:
1.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出资来源、协议约定等
2.全职家庭主妇/主夫应当收集家务劳动证据,主张合理补偿
3.离婚协议应当详细明确,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
八、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1: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但加了儿媳/女婿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原则上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问题2:网络打赏多少金额才算”挥霍”?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金额,而是看其是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这需要结合家庭收入状况、消费习惯和打赏金额的比例来综合判断。
问题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后来能否反悔?
根据新规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恶化导致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将予以支持。
九、结语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对社会变化的及时回应。它既坚守了婚姻伦理底线,又回应了现代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既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又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这份司法解释最可贵之处在于它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使法律更加贴近生活、贴近人心。它提醒我们:婚姻不仅是感情的结合,也是权利义务的结合;家庭不仅是爱的港湾,也是责任的担当。
最后想说,无论法律如何变化,相互尊重、忠诚相待、共同担当始终是婚姻家庭幸福的基础。法律可以解决纠纷,但无法替代爱与责任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够心存爱意、互相体谅,共度平凡而美好的生活。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10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