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但许多人对申请流程不甚了解。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条件、程序步骤及注意事项,帮助权益受损者依法维权。
一、国家赔偿的类型与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其他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主要针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违法拘留或拘留超时,后被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
-逮捕后被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并非所有情况下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5.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6.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被授权组织行使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申请程序
(一)申请准备
1.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人首先需要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张某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准备申请材料
-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相关法律文书:如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等
-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据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请
1.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申请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受理与处理
1.受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请求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四)赔偿决定与救济
1.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于决定赔偿的,应当给付赔偿金;对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说明理由。
2.救济途径
-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实务要点
(一)委托代理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二)申诉材料要求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如新的证据材料等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2.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4.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
五、实践建议
(一)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申请国家赔偿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证据
2.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证据
3.证明损害程度和赔偿金额的证据
(二)注意申请时效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赔偿申请,否则将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复杂,涉及专业法律知识较多,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协助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撰写申请材料、参与赔偿谈判等,提高赔偿申请的成功率。
(四)合理确定赔偿请求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赔偿请求,既不应过高估计损失,也不应放弃应得的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因素;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应当考虑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当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应当勇于依法维权。通过了解国家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受害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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