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正视虚假诉讼的危害
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诉讼已成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伴随着诉讼量的增长,一种被称为虚假诉讼的现象也悄然滋生,甚至在某些领域呈现高发态势。虚假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打假官司,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通过司法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可以说是司法领域的毒瘤。作为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我深感有必要就虚假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深入浅出的梳理,帮助大家提高警惕,了解如何识别、应对虚假诉讼,以及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核心特征要把握
要有效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其法律定义和核心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虚假诉讼主要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
1.核心在于捏造事实、虚构纠纷:这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它强调的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例如,本来没有借贷关系,却伪造借条提起还款诉讼;本来没有发生交易,却伪造买卖合同和收货凭证提起支付货款诉讼。
2.与部分篡改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罪,目前主要规制的是上述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那种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客观存在,但行为人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在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夸大或隐瞒的部分篡改型行为,虽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受到民事制裁(如败诉、罚款、拘留),但一般不直接构成虚假诉讼罪。当然,如果在部分篡改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印章、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伪造公司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
3.行为方式多样:实施虚假诉讼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进行虚假陈述(在法庭上说谎)、隐瞒真相(如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等。
4.表现形式广泛:虚假诉讼不仅体现为提起一个全新的假官司,还包括在真实的诉讼中提出虚假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在破产程序中虚报债权;案外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虚假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虚假的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等多种形式。可以说,虚假诉讼可能渗透到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5.主观上的故意: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自己捏造事实、虚构纠纷,仍然希望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6.危害后果: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或受到严厉制裁。例如,导致法院采取了错误的保全措施、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作出了错误的裁判文书、或者严重损害了他人财产权益等。
二、慧眼识珠:如何识别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非无迹可寻。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司法文件的指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留意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信号:
(一)关注高风险案件类型
司法实践表明,某些类型的案件更容易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 民间借贷纠纷:这是最常见的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尤其涉及套路贷、虚增债务、伪造流水等情况。
- 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可能涉及虚构交易、伪造单据以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
- 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物抵债纠纷,尤其是在涉及限购政策、拆迁补偿、或一方当事人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可能通过虚假诉讼转移房产。
- 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中的财产争议:特别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共同债务时。
- 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可能存在虚报债权、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
- 执行异议之诉及参与分配程序:被执行人可能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权或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以阻碍执行或瓜分财产。
- 追偿权纠纷:如担保人虚构已代偿债务而向主债务人追偿。
-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可能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制造虚假诉讼。
(二)审查当事人的异常表现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有时会暴露出虚假诉讼的端倪:
- 诉讼理由反常: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或商业习惯。例如,一笔巨额借款没有任何担保,或者利息约定畸高。
- 经济状况与诉请不符:原告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其主张的巨大债权或交易额严重不匹配。
- 当事人关系特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联企业、朋友等共同利益关系,尤其是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他们之间却缺乏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甚至配合默契。
- 轻易自认或迅速和解: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明显于己不利的事实轻易承认,或者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急于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 消极应诉或拒不到庭: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完全没有争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委托代理人出庭,而代理人对关键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
- 以物抵债价格异常: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过低或过高的财产来抵偿债务。
(三)审视证据材料的可疑之处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虚假诉讼往往伴随着虚假证据:
- 关键证据缺失或伪造:无法提供借据、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原始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有明显的伪造、变造、涂改痕迹。
- 证据链条不完整或矛盾: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甚至存在矛盾。例如,转账凭证与借条/合同的金额、时间不符。
- 证据形成不合常理: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常理。例如,大宗交易没有正规合同、发票,仅有简单的收据。
(四)警惕诉讼参与人的异常行为
除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暗示虚假诉讼的存在:
- 诉讼代理人行为失当:如代理人违规收受对方或案外人利益,与对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明知是虚假证据仍向法庭提交。
- 证人证言虚假: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明显不实或与其他证据矛盾。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蛛丝马迹并非绝对标准,出现这些情况不一定就是虚假诉讼,但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利害关系人进一步核查。
三、法律的利剑:虚假诉讼的严厉后果
法律绝不容忍虚假诉讼行为。一旦查实,行为人将面临多方面的法律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
1.民事强制措施:这是最直接的后果。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罚款金额对个人最高可达十万元,对单位最高可达一百万元;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即使原告在虚假诉讼被识破后申请撤诉,法院也可能不予准许,而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同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包括因虚假诉讼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如果侵害了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信用惩戒: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能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这意味着行为人在贷款、投资、高消费、担任公司高管、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将受到限制。
4.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惩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虚假诉讼过程中,还构成了诈骗、职务侵占、贪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鉴定人等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更将从严惩处。
5.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如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等专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即使尚未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行业协会的行业惩戒(如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四、维权之路: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如果不幸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或者发现了虚假诉讼的线索,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途径:
1.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应对:
- 认真应诉,揭露虚假:作为被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积极应诉,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找出其中的疑点和矛盾,向法庭充分阐述事实真相,揭露对方的虚假陈述和伪证。
- 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如果发现对方证据可疑,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 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对于关键事实,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陈述。
2.对生效裁判寻求救济:
- 上诉:如果一审判决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申请再审: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且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 申请检察监督:如果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特别是基于虚假诉讼作出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
- 执行异议:如果发现申请执行的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虚假权利,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举报犯罪线索:
- 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果掌握了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证据线索,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线索时应尽可能详细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刑事自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曾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但未被受理或处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关于举报期限:法律对于举报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本身,通常没有设定一个非常严格的、类似诉讼时效的举报期限。关键在于您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相关行为是否仍在法律追究的时效内(例如,虚假诉讼罪有其追诉时效)。对于民事权利的救济,则需要注意上诉、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各自法定的期限。因此,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或权益受损,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情况,及时采取行动,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五、结语与风险提示
虚假诉讼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践踏,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作为普通公民或市场主体,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进行民事活动和参与诉讼时,始终秉持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要擦亮眼睛,学会识别虚假诉讼的风险点,一旦遭遇或发现虚假诉讼,要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请注意,本文内容基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旨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问题。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困扰,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咨询和分析,制定最合适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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