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许多承包人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而失去了获得补偿的机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这一时间限制被业内称为”索赔黄金期”。那么,如果承包人错过了这一期限,是否就意味着彻底丧失了索赔权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时效的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时效约定
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九条对承包人索赔程序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由于示范文本在工程施工中的广泛应用,要求承包人在28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在施工合同中普遍存在。这类约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照搬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将丧失索赔权利,我们称之为”索赔权利丧失约定”;另一种是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删除了”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的表述,仅对索赔程序进行约定,我们称之为”索赔程序约定”。
二、承包人未在约定索赔期限内索赔的原因分析
在实践中,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
1.信息沟通不畅: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不顺畅,导致索赔信息无法及时传达。
2.对索赔流程不熟悉:许多承包人虽有丰富的施工经验,但对复杂的索赔流程知之甚少,不知如何正确提出索赔。
3.内部管理问题:承包人内部管理混乱,无法及时收集、整理索赔所需的证据材料,或决策层对索赔重视不够。
4.现场口头沟通习惯:承包人通常会在索赔事项发生后通过现场口头或电话方式与发包人沟通,但往往忽略了提交书面索赔通知的重要性。
5.证据固定意识不强:部分承包人怠于及时固定证据,导致事后索赔时面临举证困难。
三、不同索赔约定下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索赔程序约定不阻却索赔请求权
当合同仅对索赔程序作出约定,未明确约定不符合索赔程序将丧失索赔权利时,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会阻却承包人的索赔请求权。
在(2014)川民终字第44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该类约定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而订立的通用条款,其在约定索赔程序的同时并未约定对未履行该程序当事人科以失权的法律效果。可见其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程序,促使建设工程双方规范地行使索赔权利以减少纠纷,而非旨在排除未规范履行该程序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因此,承包人未按约定程序提出索赔的事实并不阻却其享有的索赔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多个司法案例中得到了支持,如(2017)陕01民再39号案例。
(二)索赔权利丧失约定的效力争议
对于明确约定未按照索赔程序索赔将丧失索赔权利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尊重合同自由,认为索赔权利丧失约定有效
部分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可索赔权利丧失约定的效力。如在(2020)青民终13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中均未提出索赔请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提出索赔请求,且未能举证证明窝工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放弃窝工损失请求权。
类似案例还有(2020)闽07民终973号、(2021)苏0412民初7591号、(2022)鲁02民终1954号等,这些案例直接认定索赔权利丧失约定有效。
2.认为索赔权利丧失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索赔权利丧失约定实质上是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的规定。
在(2020)藏民终67号案例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首先,索赔权是合同一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其内容是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其实现需要被索赔人配合,因而其性质属民事债权请求权,并非依行为人单方行使就能实现其意思和目的的形成权。
其次,案涉合同约定的索赔权未在28天内行使而消灭,具有除斥期间的效果特征,以除斥期间消灭请求权有悖法律规定,故该期间约定应属无效。
最后,索赔权应受诉讼时效保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索赔权未在28天内行使而消灭,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之规定,该约定期间因短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效。
(三)双向索赔变更原合同约定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严格遵守索赔程序,而是在工程完工后才相互提出索赔。
在(2021)皖0225民初8089号案件中,虽然合同明确约定”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但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在工程完工后才提出索赔。法院认为,双方均提出了索赔要求,说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了变更,因此不适用原合同关于权利丧失的约定。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工程周期长,工程量大,涉及多个施工主体之间的配合,加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友好的合作关系,很多情况下无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索赔,必须等完工后对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才能全面客观地评判出当事人之间的违约情况。
四、索赔时效约定的法律适用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时效约定,提出以下法律适用建议:
1.区分索赔程序约定与索赔权利丧失约定:当合同仅约定索赔程序而未明确约定违反程序将丧失索赔权利时,不应认为承包人丧失索赔请求权。
2.慎重适用索赔权利丧失约定:考虑到《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明确约定未按程序索赔将丧失索赔权利的条款,应审慎认定其效力。
3.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严格遵守索赔程序,可能构成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此时不宜机械适用索赔权利丧失条款。
4.注重实质公平:在处理索赔时效问题时,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平衡,避免因程序性规定而导致实质性不公。
五、承包人如何应对索赔时效问题
为避免因索赔时效问题而影响权益保障,承包人应当:
1.加强索赔意识:在投标阶段就应仔细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明确哪些情况可以索赔、索赔程序如何、时效要求是什么。
2.规范索赔程序:发生索赔事件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索赔,特别是要注意书面索赔通知的及时提交。
3.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存:及时收集和保存与索赔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会议记录、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等,为后续索赔提供有力支持。
4.建立索赔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设立专门的索赔管理岗位或团队,负责索赔事件的识别、记录、分析和处理,确保不错过索赔机会。
5.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对于重大索赔事项或索赔时效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制定合理的索赔策略。
六、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时效约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虽然示范文本中普遍存在28天的索赔期限约定,但这一约定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法理上讲,索赔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而非被合同约定的短期限制所完全剥夺。
对于承包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仍然是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及时提出索赔。但即使错过了约定的索赔期限,也不应轻易放弃索赔权利,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寻求合理的救济途径。
对于发包人而言,也不应过分依赖索赔权利丧失条款来规避责任,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事项,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11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