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实务解析

民法典实施后,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发生重要变化。本文深入解析高压触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经营者”概念争议,详细分析各方过错认定与责任分配实务。高压经营者虽适用严格责任,但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减轻其责任;责任比例通常取决于线路安全标准符合度与警示措施完善程度。文章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提供平衡保护各方权益的处理思路,为实务工作提供系统指导。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电力设施建设普及,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既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也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争议。《民法典》实施后,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何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避免让供电企业承担过重责任,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一、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民法典视角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实务解析

触电损害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常常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等后果,赔偿金额通常较大,社会影响广泛。根据多地法院的司法统计,近年来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地域分布特点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城郊结合部等地区,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建设活动频繁,但安全意识和防护措施相对薄弱。农村地区因居民自建房屋、违规施工等情况较为普遍,城郊地区因生产加工场所选址不当等原因,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率较高。

2.损害后果特点

触电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人体安全电压不超过36V,而居民用电为220V,工业用电达380V,更不用说超过千伏的高压电。因此,触电事故常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赔偿数额巨大,涉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3.责任主体复杂性

触电事故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电力设施经营者、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受害人自身,法律关系交织复杂。特别是在确定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概念上,实务中经常产生争议,导致赔偿责任分配困难。

二、民法典下触电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条款是高压触电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明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与此同时,条款也规定了当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2.与旧法的衔接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修改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提高了经营者减责的门槛,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废止,该解释所确立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再适用,责任主体认定转向《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概念。

三、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经营者”概念的争议

在高压触电损害案件中,对”经营者”概念的理解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供电企业应为经营者。理由是:造成电击伤害的危险源是输电线路上的高压电流,而非输电线路本身;高压电能的实际经营者是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专业性强,更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为经营者。理由是:电能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经过产权分界点后已完成交付;电力经营者包含通过电网相连的多个主体;如不区分电力设施产权和维护管理责任,难以界定谁是真正的经营者。

2.实务认定标准

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法院认定供电企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经营者”,理由主要包括:

一是”电力设施产权人”概念来源于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不应继续适用;二是高压危险针对不特定人群存在,供电企业作为专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三是供电企业对高压电流的运行管理更具专业性,在控制危险、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优势。

如某省高院在(2022)辽民申586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再审申请人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触电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

1.经营者的过错认定

虽然高压触电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仍会影响责任承担的比例。经营者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履行以下义务:

(1)设施安全义务

电力线路安装架设应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程要求。如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足、绝缘措施不当等,均构成经营者过错。例如新疆高院(2022)新民申46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巴楚县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涉案高压线路距离地面未达到5米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安全警示义务

经营者应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如山西省高院(2021)晋民申163号民事裁定书指出:”晋中市榆次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涉案水井所有人,未就涉案水井上方架设高压线提供警示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维护管理义务

经营者应对电力设施、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和用电安全性进行常规检查。虽然《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维护管理义务主体应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但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即使线路不属于供电公司产权,供电公司也负有一定的维护管理义务。

2.受害人过错的认定

受害人如明知存在高压触电危险,仍实施以下行为,通常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1)在高压电力设施周围攀爬、垂钓、放风筝等;
(2)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规建房、搭建大棚或种植高杆植物;
(3)向高压电力线路抛掷物体或私自接线;
(4)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机械在架空电力线路下行驶、驻留;
(5)拆除、破坏或偷盗电力设施等。

如淮安市中院(2022)苏08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压变电设施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其作为现场施工作业的直接人员,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明知案涉彩钢瓦房屋搭建于高压变电设施周围,施工环境具有较大安全隐患,仍不顾安全风险盲目作业……酌情认定薛某就本案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责任比例的划分标准

在确定各方责任比例时,法院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高压线路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2)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警示、维护管理等义务;
(3)受害人行为的危险性及过错程度;
(4)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责任比例划分大致遵循以下规律:

情形一: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高压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且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经营者一般承担50%左右的赔偿责任;若因受害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线路不符合标准的,经营者责任一般在30%以内。

情形二:高压线路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已履行安全告知、维护义务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10%。例如天津市第三中院(2021)津03民终519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长芦某场为案涉高压线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在高压线架设符合相关规定并已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本案事实承担10%的赔偿比例,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五、触电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1.赔偿范围

触电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继续治疗费、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整容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护理期限计算;
(4)交通食宿费:包括救治过程中的合理交通、食宿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受害人年龄确定赔偿年限;
(6)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医院证明和实际需要计算;
(7)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标准和死者年龄计算;
(8)丧葬费:按当地标准计算;
(9)被抚养人生活费:针对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2.赔偿方式

赔偿款项支付方式通常分为:

(1)一次性赔偿:对于实际已发生和急需的费用;
(2)定期赔偿:对于数额较大、需长期支付的费用,可确定每期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担保。

六、典型案例分析与处理建议

1.施工触电案例

【案例】张某为某公司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在未经供电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距高压线2米处搭建脚手架施工,因吊装材料时金属工具接触高压线,导致触电重伤,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分析】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张某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未申请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双方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70%责任。

2.处理建议

针对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明确经营者概念,统一认定供电企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经营者;
(2)强化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3)建立责任比例划分的区域统一标准,避免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过大;
(4)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各方责任主体过错分析;
(5)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既保障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又避免供电企业承担过重责任。

七、结语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和公民人身权益保障,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找准维护电力企业正常经营与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平衡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裁判,又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保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推动形成公平、统一的司法标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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