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十五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过数百起行政诉讼案件,有胜有败。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一方当事人总是政府或行政机关,而当政府在诉讼中败诉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成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一、政府败诉的法律含义与后果
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意味着法院认定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说白了,就是政府”做错了事”。记得我曾代理过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当地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并给予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补偿,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这种败诉不仅仅是一纸判决那么简单,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政府败诉后,首先要承担的是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包括撤销或变更违法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损失等。坦率地说,这些只是表面上的后果,更深层次的是需要政府从制度上反思和追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败诉追责的主体与程序
(一)追责主体
在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后,追责主体主要包括三方:政府自身、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政府内部应当建立自我纠错机制;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则通过判决和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我接触的案件中,有一次代理某企业诉本地环保局的案件,环保局因程序违法被判败诉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了内部追责程序,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调查,最终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这是比较规范的做法。
(二)追责程序
根据我的实务经验,败诉追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环节:败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形成《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分析报告》,这一般需要在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环节:败诉责任调查完成后,需要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比如县级政府、市属单位为败诉行政机关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属单位为败诉行政机关的,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处理环节:败诉行政机关接到政府法制机构反馈的审核意见后,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我曾跟踪过一个案例,某区城管局因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在收到判决后迅速召开内部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向上级政府和监察委报告。这种迅速的反应机制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对败诉往往采取敷衍态度,这就需要上级政府和监察部门的介入督促。
三、败诉追责的具体措施
(一)应当追责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以下情形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
2.因应诉工作不当导致案件败诉;
3.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我接触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比如有一次我代理的案件中,某地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应当追责的典型情形。
(二)不予追责的情形
并非所有败诉都需要追责,以下情形可不予追责:
1.因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败诉;
2.经履行法定职责审慎审查后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败诉;
3.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
4.其他不宜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说实话,法律理解的分歧在行政执法中很常见。我曾经参与过一起关于土地性质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败诉原因是法院对相关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机关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显然不合理,毕竟连专业法律人士对法律的理解都可能存在分歧。
(三)追责方式
对于败诉案件责任人,追责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是最轻的追责方式,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情况;
2.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3.调离岗位: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4.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曾遇到一个执法人员因多次违法执法导致政府败诉,最终被调离执法岗位的案例。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既保障了公民权益,也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败诉追责与容错免责的平衡
追责不是目的,改进工作才是关键。近年来,各地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也在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
(一)容错免责的情形
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考虑容错免责:
1.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败诉;
2.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
3.在化解矛盾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因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
4.败诉的行政行为事先经过容错风险报备或者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我曾经观察到一个案例,某地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措施,虽然最终在司法审查中部分措施被认定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相关工作人员是为了加快项目推进、改善民生,且事前进行了风险评估和报备,最终给予了容错处理。
(二)容错免责的运用
容错免责机制运用时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1.动机导向:重点考察行政行为的初衷是否为公共利益;
2.程序审查:即使实体上有创新,程序上也应当合法合规;
3.结果评估: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考虑容错;
4.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不过我必须强调,容错免责并不是包庇错误,而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明知故犯、徇私舞弊的行为,绝不能以容错的名义开脱。
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实务建议
作为多年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我想分享一些实务经验和建议:
(一)对行政机关的建议
1.重视证据收集: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好全程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严格执法程序:程序正义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很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程序违法;
3.建立法律咨询机制: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事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4.完善内部审核:重大行政决定实行集体讨论,多方把关;
5.重视败诉分析:对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公民、法人的建议
1.及时维权:遇到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注重证据保存:行政相对人应当注意保存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材料;
3.寻求专业帮助:行政诉讼专业性较强,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4.理性表达诉求:即使面对违法行政行为,也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
六、典型案例分析
下面分享几个我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程序违法导致败诉
我曾代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以50万元罚款。经查,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且未充分说明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此案中,环保局内部启动了责任追究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岗位调整。
案例二:实体认定错误导致败诉
在一起土地性质认定的案例中,国土资源局将某块土地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并责令当事人交纳土地出让金。经过诉讼,法院认定该土地应为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局败诉。由于该案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且国土资源局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最终对相关责任人未予追责。
案例三:容错免责的适用
某地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为加快进度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措施。虽然部分措施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相关工作人员是为了民生工程,且事前进行了风险评估和报备,最终给予了容错处理。
七、结语
行政诉讼败诉追责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机制。但追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推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我见证了很多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进步。不可否认,有些地方仍存在对败诉案件重视不够、追责不到位的问题,但总体来看,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正在不断提高。
我相信,通过不断完善败诉追责与容错免责机制,既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为敢于担当、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制度保障,我们的政府将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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