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说实话,在我15年的执业生涯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当事人最关心却又最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之一。很多人认为”受了委屈就该赔钱”,但法律规定却远比这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必须是侵害”人身权益”;其次,必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再次,对于特定物的侵害,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记得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的祖传家谱在一场纠纷中被对方故意损毁。这本家谱虽然本身价值不高,但对我的当事人而言具有特殊的人身意义。法院最终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正是基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法律规定。
法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被问到。坦率地说,答案是否定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因为精神损害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感受,而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并不具有人的情感体验能力。不过,法人的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保护,如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说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可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了。我常开玩笑说:”伤心难过不值钱,法律给出了计算公式。”
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位当事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终身残疾,不仅身体受到伤害,还因容貌毁损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特别考虑了医院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年龄(年轻女性)以及伤害对其生活的长期影响,最终判决了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关系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精神损害赔偿是物质损害赔偿的”附加项”,只要有物质损害就一定有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后者需要满足”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虽然身体伤害较轻,但因事故发生在其婚礼当天,导致婚礼被迫取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法院在判决时,虽然物质损害赔偿金额不高,但考虑到特殊情境下的精神损害,给予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民法典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违约责任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这里的条件:违约行为必须同时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例如,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违约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不过,单纯的违约行为,如延迟交付商品、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即使让对方感到沮丧或失望,一般也不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实务中,我经常提醒当事人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中,侵权行为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当事人发现较晚,这时需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
1.原告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及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2.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或者原告的损害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证明”严重精神损害”往往是最困难的部分。我通常建议当事人收集以下证据:
1.医疗记录,如心理咨询或治疗记录;
2.生活、工作状态变化的证明;
3.亲友证言,证明精神状态的变化;
4.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证明,如媒体报道等。
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名誉权侵害
我曾代理过一位教师,他被人在网络上恶意造谣,称其在课堂上辱骂学生、收受贿赂。这些不实言论迅速传播,导致他在学校和社区的声誉严重受损,甚至收到威胁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一是证明言论的不实性;二是证明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影响;三是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案例二:身体权侵害
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患者因医院的过错导致面部永久性毁容。除了物质损失外,患者还因容貌改变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不敢见人,甚至产生轻生念头。法院在判决中,除了各项物质损失赔偿外,还判决了较高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中,精神损害与身体伤害紧密相连,且有明确的客观表现,因此较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隐私权侵害
一位公众人物的私密照片被媒体未经许可公开发布,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社会评价下降。法院判决媒体赔偿精神损害并删除相关内容。
在隐私权案件中,关键是证明被侵害的信息属于隐私范畴,以及公开这些信息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影响。
实务建议
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想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
1.及时固定证据:无论是网络言论、媒体报道还是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都应当及时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
2.寻求专业心理评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医生的评估,客观记录精神损害状况。
3.合理期望值: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通常不会特别高,应当有合理的期望值。在我代理的案件中,除非是特别恶劣的侵权行为或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
4.综合考虑救济方式:除了金钱赔偿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有时候更能有效修复精神损害。
5.注意诉讼时效: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既不夸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不轻视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精神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当这种尊严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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