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诉讼沦为工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中,这道防线有时会遭遇一种内部侵蚀——虚假诉讼。这种俗称打假官司的行为,如同侵蚀司法肌体的毒瘤,它不仅扭曲了事实真相,侵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沉重打击。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且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从传统的民间借贷领域,逐渐蔓延至房屋买卖、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甚至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作为一名长期在法律实务界工作的人,我深感有责任和义务,结合多年的观察与实践,对虚假诉讼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一次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梳理。目的在于帮助大家认清虚假诉讼的真面目,了解其常见的表现形式、识别方法,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责任后果,并探讨有效的防范与应对策略。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法治环境和诚信秩序。
虚假诉讼的背景与现状:为何屡禁不止?
虚假诉讼并非新生事物,但其在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下呈现出高发态势。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巨大的不法利益诱惑。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诉求合法化,从而达到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债务、获取不正当拆迁补偿、转移资产等目的。
从法律定义上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虚假和恶意。
当前,虚假诉讼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 领域扩大化:除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是重灾区外,房屋买卖(尤其涉及拆迁、规避限购)、劳动争议(如虚构劳动关系套取补偿或福利)、企业破产(虚报债权)、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等领域也频繁出现。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利用保险理赔、知识产权侵权、股权转让等进行虚假诉讼的新动向。
- 手段专业化、团伙化:一些虚假诉讼不再是简单的个体行为,而是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甚至有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参与策划,手法更为隐蔽,证据伪造更为精良,识别难度增大。有些甚至与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交织。
- 向非诉程序蔓延:随着法院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转向仲裁、公证等领域,通过虚假仲裁或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虚假公证文书,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企图绕过法院的实体审查。
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从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加大惩治力度,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五号检察建议以及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机关正在不断织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法网。
法律要点解析:虚假诉讼的法律框架与责任
我国法律体系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设置了多重屏障,涉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规制虚假诉讼的基础框架:
- 识别与审查:法律赋予法院多项权力来识别虚假诉讼,如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第一百一十条解释)、责令提交原始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解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解释)、依职权调查取证(第九十六条解释)、通知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五十六条)等。
- 程序性制裁:
- 立案阶段,发现属于虚假诉讼,可裁定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 审理阶段,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也不应准许,而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并依法制裁。
- 执行阶段,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或当事人在执行中虚构事实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请求(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 强制措施: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罚款金额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个人最高可达十万元,单位最高可达一百万元。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
- 失信惩戒: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其贷款、招投标、高消费等。多地法院也在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
民事实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了寻求救济的依据:
- 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损失,包括为应对虚假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虚假诉讼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 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 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虚假诉讼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交织,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尤其在套路贷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需要强调的是,对诉讼代理人(如律师)、鉴定人、公证员等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评析:从实践中汲取教训
理论的阐述需要实践的印证。以下几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直观地理解虚假诉讼的运作方式及其后果。
案例一:企业破产中的虚假债权申报
某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该公司董事长的三位亲戚王某、徐某、马某突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高达1.6亿余元的债权,并出示了此前法院出具的确认该债务的民事调解书。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一家建筑公司(Z公司)对此产生怀疑,遂向检察机关反映线索。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该三名亲戚并无出借巨额资金的能力,其与置业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系通过短期内循环转账伪造。原来,董事长阮某为稀释破产财产,与亲戚串通,伪造借款协议和银行流水,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意图在破产程序中非法受偿。最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了三人的起诉。阮某等人也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该案警示我们,在破产、执行等利益重新分配的程序中,要特别警惕利用虚假诉讼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案例二:套路贷披上合法外衣
李某经营一家小贷公司,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向张某放贷28.5万元,却让张某写下30万元借条。后张某无力偿还,委托朋友于某代还18万元。李某收到18万元后,并未归还之前让于某写下的三张总额18万元的借条。随后,李某竟持其中一张4万元的借条将于某诉至法院,并利用不规范的送达程序(公告送达)导致于某缺席判决。于某不仅车辆被查封,银行卡被冻结,还被纳入失信名单。检察机关在办理李某等人刑事案件时发现线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查明李某等人通过类似手段提起的虚假诉讼竟达50件。最终,所有错误判决均被撤销。此案揭示了套路贷如何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借款人权益,以及刑事与民事检察协同打击的重要性。
案例三:虚假仲裁逃避执行
蔡某为逃避对许某、曾某的合法债务,与邓某恶意串通,伪造了巨额《债权债务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书》。随后,邓某迅速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中毫无争议,快速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持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参与分配蔡某的其他被执行财产。许某、曾某发现异常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庭审无对抗,资金流水与主张不符,且双方共同指定了仲裁员,存在明显串通迹象。最终,检察机关向执行法院通报情况,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调解书。此案反映了虚假诉讼向仲裁领域蔓延的趋势,以及对仲裁程序监督的必要性与挑战。
实操指南:如何防范与应对虚假诉讼?
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需要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院的防范职责
- 源头预防:在立案阶段加强审查,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等高风险案件进行风险提示。在诉讼服务中加强诚信诉讼宣传,释明虚假诉讼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 审判中甄别:强化庭审实质化审查,对可疑案件,积极运用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要求提供原始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依职权调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手段查明事实。对缺乏对抗性的案件、疑点重重的调解案件保持警惕。
- 加大惩处力度:一旦查实虚假诉讼,坚决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与企业的自我保护
- 规范交易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伙伴,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保留好合同、票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原始证据。款项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款项性质。
- 提高警惕意识:对不合常理的好事(如无抵押低息贷款)、过于简单的交易流程保持警惕。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前仔细阅读,不签署内容空白或与事实不符的文件。
- 积极应诉维权:一旦被诉,要积极应诉,认真核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发现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应及时向法院指出疑点,提供反驳证据。
-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因虚假诉讼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寻求纠正。同时,可以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发现对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反映。
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
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参与、协助虚假诉讼。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进行审慎核查,不得明知是虚假证据仍向法庭提交,更不能帮助、指使当事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否则,不仅会受到行业处分,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究的法律风险。
热点问题解答:澄清常见误区
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为什么还要审查是否虚假?
答:调解虽然基于当事人自愿,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可能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调解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不仅不应确认调解协议,还应对当事人予以制裁。
问: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虚假诉讼?
答:正常的民间借贷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套路贷则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其特征通常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最终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识别时需综合审查借贷背景、金额合理性、资金实际流向、有无虚增债务、违约条款是否公平等。
问:发现对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证据的虚假性,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其次,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证据进行鉴定,查明真伪。如果证据伪造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或虚假诉讼罪,可以向法院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语与建议:共筑诚信诉讼的基石
虚假诉讼如同一面扭曲的镜子,映照出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诚信的背弃。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司法机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当认识到,每一次对虚假诉讼的纵容,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每一次成功的打击,都是对法治信仰的巩固。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堵塞制度漏洞,特别是加强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规制。同时,要继续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识别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应坚守底线,珍视职业声誉,自觉抵制虚假诉讼,做诚信法治的坚定守护者。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净化诉讼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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