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当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幸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及如何启动和推进赔偿程序,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个体权利的救济,也关系到法治精神的彰显。
实践中,许多人对于国家赔偿的概念既熟悉又陌生,往往在权益受损后感到迷茫,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请求,遵循怎样的步骤。因此,清晰、准确地把握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申请程序及关键时效,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是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情形主要涵盖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在没有法定事由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限制他人自由。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包括了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这里的重点是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身体损害后果。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这要求武器、警械的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例如,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者程序严重违法。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查封企业账户,或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财产。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例如,违反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或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征用。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样是兜底条款,适用于其他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财产损失。
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非所有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损害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例如,工作人员下班后因个人纠纷伤人,这与其职务行为无关。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例如,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或扩大了损失。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需要厘清,损害的发生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
应该向谁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确定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申请赔偿的第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 通常情况下,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它们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请求。
- 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造成损害,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权力造成损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新的赔偿义务机关;若无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则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并且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那么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原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中,准确找到赔偿义务机关是启动程序的基础,有时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调整,建议仔细甄别或寻求专业帮助。
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申请途径相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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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最常见的方式。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由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需载明受害人基本信息、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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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导致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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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同样,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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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包括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服,或者对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此外,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什么是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与行政赔偿不同,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的是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措施合法但超期,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核心是错误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这是典型的冤错案件纠正后的赔偿情形。
-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此类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例如,在侦查过程中违法冻结了与案件无关的家属存款。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同样,刑事赔偿也有除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其中比较特殊且需要注意的有: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即自证其罪导致错误追责。
- 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特定情形下)被羁押的。
-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例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等)。
-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该向谁提出刑事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确定规则与行政赔偿有所不同,遵循谁决定,谁负责或谁的错误判决,谁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 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或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赔偿一般不存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通常是确定一个最终的责任主体。
如何申请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的程序与行政赔偿有所区别,不涉及向法院提起独立的赔偿诉讼,而是通过特定的复议和决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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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与行政赔偿类似,首先应向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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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方式、项目、数额)不服,或对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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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不能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应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对于非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如果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复议决定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包括:
- 直接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人。
- 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如合并后的新法人、清算组织等)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申请时效:切莫错过两年期限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这个期限从何时起算呢?一般是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有一个重要的例外: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一直被错误羁押,其申请赔偿的时效期间,要从其恢复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实践中,错过时效是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常见原因之一,务必高度重视。
赔偿方式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如果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优先采取这两种方式。例如,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因行政侵权(第三条规定)或刑事侵权(第十七条规定)导致公民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意味着,除了物质损失和人身自由、健康损害的赔偿外,精神层面的损害也可能获得抚慰。
申请材料与证据准备
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写明基本信息、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应当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至关重要。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准备申请材料和证据。
总而言之,国家赔偿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当遭遇公权力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了解并遵循正确的路径申请国家赔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要认识到,国家赔偿有其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非所有损失都能获得赔偿。理性预期,依法依规进行申请,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将更有助于实现权利救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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