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背景调查,是与非的边界线
我们准备录用你了,但需要你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句话,可能很多求职者都听到过,或者在心里默默演练过。在如今这个注重安全和信誉的时代,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犯罪记录的查询,似乎成了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操作。我记得刚执业那会儿,这类咨询还相对少见,但近些年,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公司,甚至是学校、医院这样的机构,都开始高度关注员工或拟录用人员的背景清白问题。
这背后反映了社会对公共安全、职业道德要求的提升,是好事。但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查询员工的底细?员工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特别是当这种查询涉及到极为敏感的个人信息——犯罪记录时,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处理过不少因此产生的纠纷,有的员工因为单位越界查询而感到被侵犯,愤而离职甚至诉诸法律;也有的单位因为不了解规定,在不该查询的情况下查询了,或者拿到信息后处理不当,结果惹上了麻烦。
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和潜在的严重性,促使国家层面出台了更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为这个长期以来有些模糊的地带划定了更清晰的规则。那么,这部规定具体是怎么说的?用人单位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查询?个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篇文章,就是想结合我多年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大家深入聊聊这个话题,希望能帮助企业合规操作,也让个人心中有数。
法律解析:读懂《查询规定》的核心要义
要理解用人单位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核心就是要读懂《查询规定》。这部规定虽然不长,但字字珠玑,明确了查询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
谁能查?查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最关键的第四条。《查询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两类查询主体: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公民本人或其委托人是有权查询自身犯罪记录的。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这句话是关键中的关键!它清晰地表明,用人单位的查询权是*有条件的*,并非普遍适用的权利。这个条件就是:查询对象所从事的或拟从事的岗位,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的岗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业禁止岗位。
那么,什么是犯罪记录呢?《查询规定》第二条也给出了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这点非常重要,它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只是涉嫌犯罪,但法院没有判决、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案件被撤销、终止侦查,都*不属于*有犯罪记录。这一点,在实践中常常被误解,有些单位一听说员工进过局子就如临大敌,其实这并不准确。
从业禁止:单位查询的通行证
既然单位查询的前提是从业禁止,那哪些岗位属于这类呢?这个范围其实相当广泛,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我根据经验和相关法律梳理了一下,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 国家公职类: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录用。
- 特定专业技术类:如律师、公证员、注册会计师、医师、教师、新闻记者、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通常都有从业限制。
- 特定行业管理类: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等,公司法、银行业法等有明确规定。
- 公共安全相关类:如保安、押运人员、校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枪支配发人员等,对背景要求极为严格。
- 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类:学校教职工,特别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岗位,近年来国家对此类岗位的从业人员背景审查要求日趋严格。
这个清单并非穷尽所有。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在打算查询某个岗位的犯罪记录时,必须能明确指出是依据哪部法律、哪个条款规定了该岗位存在从业禁止。这在《查询规定》第六条申请材料要求中也有体现: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单位的查询申请的。
查询程序与保密义务
如果单位确实需要查询符合条件的岗位,应该去哪里查?需要什么材料?《查询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有详细说明:
- 受理机构:单位应向其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果查询对象是外国人,则向单位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 所需材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需列明法律依据)、以及证明查询对象是本单位在职或拟录用人员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等)。
查询结果会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单位。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查询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这意味着,即使单位合法获取了员工的犯罪记录信息,也必须严格保密,仅能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通常是判断是否符合从业资格),绝不能随意扩散或挪作他用,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精神也是一致的,犯罪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必须格外谨慎。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特殊保护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点,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特殊保护。《查询规定》第十条明确呼应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个人查询时,其犯罪记录发生在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样,如果是单位查询这类情况,查询结果也应载明无犯罪记录。这意味着,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就业等场合应被视为无犯罪记录,这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某些极其特殊的岗位)。
总的来说,《查询规定》为用人单位查询员工犯罪记录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红线:**非从业禁止岗位,不得查询。**这既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避免了因有犯罪记录而可能导致的就业歧视扩大化,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案例剖析:实践中的边界与争议
法律条文是静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复杂多变的。让我们来看两个我处理过的,或者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例,看看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又会遇到哪些挑战。
案例一:幼儿园教师的前科风波
某私立幼儿园在招聘一名幼儿教师王女士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其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显示,王女士曾在五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幼儿园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从事教育行业,特别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因此,幼儿园依据《查询告知函》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录用王女士,并书面说明了理由。
在这个案例中,幼儿园的做法是合乎规范的。首先,教师岗位,尤其是幼儿教师,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高度关注的从业限制领域,查询具有合法依据。其次,幼儿园按照《查询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申请并获取了官方的《查询告知函》。最后,基于查询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教师法》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条款),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理由充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明确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岗位,用人单位进行犯罪记录查询是正当且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关键在于有法可依和程序正当。
案例二:普通文员被要求自证清白引发的争议
李先生应聘一家公司的行政文员岗位。入职前,公司人事部门要求他自行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李先生觉得这个岗位并非什么特殊岗位,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或特定资质,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因此拒绝提供。公司则以李先生未能按要求提供入职材料为由,取消了录用。
这个案例就复杂得多了,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情况。首先,行政文员岗位通常*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从业禁止范畴。因此,用人单位本身*无权*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李先生的犯罪记录。那么,单位能否绕道要求员工自己去开证明呢?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模糊地带。《查询规定》第四条允许个人查询本人记录,第五条也规定了个人申请的途径。但用人单位能否强制要求员工必须提供这份证明呢?我认为,这要看具体情况。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单位能论证无犯罪记录对于这个普通文员岗位是直接相关的(例如,岗位可能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或大量资金,虽然法律没明确禁止,但单位有高度的信任需求),或许还有一定解释空间。但老实说,对于普通岗位,这种论证往往比较牵强。
另一方面,《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未成年符合特定条件的除外)。但报告义务是否等同于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份官方文件?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既然有报告义务,提供证明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报告义务不等于必须提供证明,尤其是在单位无权直接查询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个人提供,可能变相突破了《查询规定》对单位查询权的限制。
在我看来,对于非从业禁止岗位,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如果员工因此拒绝入职或产生纠纷,单位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更明智的做法是,在招聘时通过背景调查的其他途径(如询问、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并承诺真实性等)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后果。如果确实担心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特定岗位(即使非法律禁止)对诚信背景的要求明确化。
这两个案例对比鲜明地展示了:法律依据是单位查询犯罪记录的生命线。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查询是合规的;没有明确依据,即便是要求员工自证,也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实操指南:单位与个人如何应对?
了解了法律规定和案例,我们再来看看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注意些什么。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精准定位从业禁止岗位:不要想当然,务必仔细核对招聘岗位是否确实被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的范围。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仅凭公司内部规定或主观判断就去申请查询。
- 申请材料务必规范:准备好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盖章的申请表(最关键的是要写明查询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以及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材料不齐或依据不明,申请会被驳回。
- 严格遵守查询程序:到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不要试图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信息。
- 善用《查询告知函》并履行保密义务:获取查询结果后,仅能用于判断是否符合从业资格的单一目的。务必指定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用于其他目的(如内部八卦、歧视等)。处理流程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
- 对于非禁止岗位,审慎处理:
- 可以在招聘登记表或面试中询问是否有犯罪记录(履行《刑法》报告义务),并要求承诺真实性,告知虚假陈述的后果。
- 不建议强制要求员工自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风险较高。
- 如果岗位虽非法定禁止但确实敏感(如涉及核心财务),应在招聘要求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该岗位的特殊诚信要求,并将提供虚假信息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 更新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的招聘流程、背景调查政策、以及员工手册中关于诚信、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规定,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给个人(求职者/员工)的建议:
- 了解自身权利:明确用人单位无权查询非从业禁止岗位的犯罪记录。你有权拒绝不合理、无法律依据的查询要求或提供证明的要求。
-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刑法》第一百条,如果你确实有犯罪记录(不符合未成年人封存条件的),在入伍、就业时有义务如实告知。隐瞒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注意,这不等于必须主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除非单位有合法理由要求。
- 区分询问与强制查询/证明:单位询问是否有犯罪记录,与强制要求你去开证明是两回事。前者基于你的报告义务,后者则可能涉及单位权限和你的隐私权。
- 需要自己查询时:如果因办理其他事务(如出国、考取特定执照等)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地)或身份证件加居住证(居住地)以及申请表,到对应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 关注未成年记录封存:如果你的犯罪记录符合未成年人封存条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会给予特殊保护,在查询时应显示为无犯罪记录,你也没有报告义务。
- 异议与复查: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通知书有误,或者单位获取的查询结果不准确,可以依据《查询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
- 遭遇不公时寻求帮助: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在犯罪记录查询方面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如违法查询、滥用信息、基于不实信息或歧视性地拒绝录用/解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答疑解惑:常见误区与澄清
在实践中,关于犯罪记录查询,大家总有些疑问和误区。这里我梳理了几个常见的问题,并尝试给出解答。
问1:单位能要求所有岗位的员工都签一份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吗?
答:要求签署承诺书本身,可以看作是履行《刑法》第一百条如实报告义务的一种书面形式。只要内容是让员工承诺自己没有依法应当报告的犯罪记录,并且保证陈述真实,这通常是允许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单位获得了随意查询或要求提供证明的权力。如果员工签署后被发现承诺不实,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如构成欺诈)来处理。关键在于,对于非从业禁止岗位,这份承诺书不能作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提供官方证明或直接查询的依据。
问2:如果员工在入职时隐瞒了非从业禁止岗位的犯罪记录,后来被单位发现了,一定能解雇吗?
答:不一定。这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这里的欺诈通常要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如果该岗位并非法律禁止从业,员工的犯罪记录与工作内容、职业要求关联性不强,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隐瞒不构成足以导致合同无效或可以被解雇的欺诈。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该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员工的,单位据此解除合同的成功率会高一些。但即便如此,仍需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时间远近、与工作的关联度等因素,并非一概而论。我处理过类似案件,最终法院会综合判断。
问3:行政处罚记录(比如拘留)算不算犯罪记录?单位能查吗?
答:绝对不算!《查询规定》第二条说得很清楚,犯罪记录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记载。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是由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做出的,不属于刑事处罚,自然也不是犯罪记录。因此,单位更无权依据《查询规定》去查询员工的行政处罚记录。员工也没有义务在犯罪记录一栏中报告行政处罚情况。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问4:单位委托第三方背景调查公司去查犯罪记录,是否可行?
答:第三方背调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向公安机关查询他人犯罪记录的法定权力。他们进行背景调查,通常是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与前雇主核实、要求候选人提供授权或自证材料等方式进行。如果涉及到犯罪记录,他们同样受到《查询规定》的约束。要么是获得候选人明确授权后,协助候选人本人或由候选人委托进行查询;要么是单位在符合从业禁止条件并取得候选人同意后,委托背调公司作为经办人去申请查询(但申请主体仍是单位,且需满足法定条件)。任何绕开法定程序、试图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犯罪记录信息的做法,都是违规甚至违法的。
问5:查询结果显示有犯罪记录,但员工说判决已经撤销了,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的犯罪记录信息库是动态更新的,但有时可能存在滞后或错误。《查询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提供了异议和复查机制。如果员工对查询结果不服,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公安机关会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如果确实是法院判决有误或已撤销,员工可以通过法定申诉程序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在此期间,建议单位暂停基于该查询结果的决策,待复查结果明确后再行处理,避免因信息错误造成用工风险。
总结与展望:平衡的艺术
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为用人单位查询员工犯罪记录这把双刃剑的使用,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核心原则就是:**用人单位的查询权受严格限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岗位;对于其他岗位,单位无权查询,也不宜强制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查询和使用犯罪记录信息时,都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尊重个人隐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关键在于依法合规,切忌越权操作。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制度,明确区分不同岗位的要求,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是防范用工风险的重要一环。
对于个人而言,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既要履行《刑法》规定的如实报告义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除外),也要敢于对单位不合法的查询要求说不,并在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核心的行动指南就是:**雇主守法查询,雇员知权守信。**
展望未来,随着社会信用的日益重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关于个人背景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可能会有更多新的规范和挑战。如何在保障安全、促进诚信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改过自新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将是法律持续需要精细调整和平衡的课题。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加完善,执行层面更加规范透明,让每一次查询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真正实现秩序与权利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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