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通常被大家简称为社保,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每一位劳动者而言,社保不仅关系到当下的医疗、生育保障,更关乎未来的养老生活质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足额、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潜在甚至现实的损害。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过或者听说过类似的情况,心中难免焦虑:单位不给交社保,我该怎么办?能获得赔偿吗?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从业者,我经常接到关于社保缴纳问题的咨询。需要明确的是,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非可以与员工协商自愿放弃或打折扣的事项。如果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完全有权依法维权。不过,维权的路径和方法需要特别注意,选择不当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接下来,我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大家详细解析单位不缴社保的几种常见情形、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最关键的——如何采取正确有效的维权措施。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常见表现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并非只有完全不缴这一种情况,常见的表现形式多样,劳动者需要有所辨别:
完全未缴纳
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识别的情况。一些小型企业、初创公司或者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可能从未为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进行缴纳。这通常发生在用工之初,或者贯穿整个劳动关系期间。
未按时缴纳(断缴)
指的是用人单位虽然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按月连续缴纳,出现中断缴费的情况。有时可能是因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有时则可能是管理疏忽。
未足额缴纳(低基数缴纳)
这种情况比较隐蔽,也更为常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但是,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按照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标准(例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某个固定较低数额)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实际缴纳的社保费金额低于法定标准。
未缴全险种
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地区已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只为员工缴纳其中部分险种,例如只缴纳养老和医疗,而未缴纳工伤、失业等险种,这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
以上几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构成了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劳动者都应当引起重视。
单位不缴社保可能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
社保体系的设计是为了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基本生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保,会对劳动者造成多方面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无法享受即期社保待遇
例如,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生病就医时无法享受医保报销,需要自费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未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相关生育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未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只能向用人单位索赔,增加了维权难度和风险;未缴纳失业保险,员工在符合条件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影响长期社保待遇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存在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例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需累计缴费满15年,医疗保险也需达到各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通常远超15年,如20年、25年甚至30年),才能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终身医保待遇。如果单位长期未缴或断缴,会导致员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补缴费用(如果政策允许补缴的话),甚至可能永远失去领取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医保的资格。
此外,即使缴费年限达标,如果单位长期按低基数缴纳社保,也会直接导致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影响晚年生活质量。
影响其他资格或福利
在一些大城市,连续、稳定的社保缴纳记录往往与购房资格、购车摇号资格、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重要事项挂钩。单位不缴或断缴社保,可能会让劳动者失去这些重要的资格或机会,带来诸多不便。
维权误区:哪些做法可能行不通?
面对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很多劳动者急于维权,但可能会选择错误的途径。根据我的经验和相关司法实践,以下几种做法往往难以获得支持,需要尽量避免:
直接向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很多劳动者认为,既然单位没缴,就应该去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告单位,让它们补缴。但实际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单纯要求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不会直接判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他们会告知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社保局或其经办机构)反映解决。
自行找第三方代缴或自己补缴后,起诉要求单位报销
有些劳动者为了社保不断缴,可能会自行找所谓的社保代缴公司挂靠缴纳,或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发现年限不够时,自行一次性补缴或选择延期缴费。之后,他们可能会起诉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这些费用。这种做法也存在很大风险。法院通常认为,劳动者自行委托第三方缴纳或自行补缴的行为,并未经过法定的社保稽核征缴程序,其缴纳的金额、基数、期间等是否与法定应由原单位承担的部分完全一致难以确定。尤其是在未经行政部门核定具体欠缴数额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单位支付这笔费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诉求很可能被驳回。如参考资料中的案例所示,赵某自行补缴后起诉公司返还费用,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退休后因缴费基数低导致养老金少,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差额
如果劳动者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但发现由于在职期间单位按低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此时再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养老金差额损失,通常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一般认为,对于缴费基数的问题,劳动者在职期间就应当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等方式解决,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基数进行更正和补缴。一旦退休手续办结,养老金待遇已经由社保机构根据其记录的缴费情况核定发放,后续的差额争议通常不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了解这些误区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劳动者避免走弯路,选择更有效的维权策略。
正确维权途径:一步步教你如何做
那么,面对单位不缴、少缴、断缴社保的情况,正确的维权步骤应该是怎样的呢?
第一步: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
虽然社保是法定义务,但在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前,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后果,要求其尽快依法补缴或纠正。如果单位能够认识到问题并主动解决,自然是最高效的方式。在沟通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等,以备后续使用。
第二步:寻求行政途径解决(核心步骤)
如果协商无果,或者单位明确拒绝,那么最关键、最正规的途径就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这主要涉及两个部门: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是各地的社保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应缴数额,并有权责令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可能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前往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自己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对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并责令其补缴。
2.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常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的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包括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也可以向该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实践中,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社保欠缴问题上可能各有侧重或协作处理,劳动者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或指引选择投诉部门,或者同时向两个部门反映。
行政途径的核心目的,是由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来核实单位的欠缴事实、确定欠缴金额,并运用行政权力强制用人单位履行补缴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清缴企业社保欠费,一般认为没有两年的追诉时效限制。如果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劳动者甚至可以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步: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不能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补缴,但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乃至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因单位未缴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注意,这里通常指较为严重的情形,如从未缴纳或险种不全等,对于仅仅是基数偏低是否足以支持单方解除,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这里的关键在于不能补办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损失。例如,对于农业户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于政策原因确实无法补缴,如果单位当时未缴,导致劳动者损失了这部分应有的权益,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又如,单位未缴医疗保险,导致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这部分实际发生的、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损失向单位主张赔偿。主张此类赔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与单位未缴社保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最好能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关于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
3.经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后单位仍不履行,劳动者自行垫付后追偿:这是一个相对特殊但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已经依法稽核并作出了责令单位补缴的决定,明确了单位应补缴的数额,但单位拒不执行,而劳动者为了自身权益(比如为了达到退休年限)不得不先行垫付了这笔经行政部门核定的欠款,那么之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行政部门的核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这笔垫付款项。此时,由于有了行政部门的核定作为依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无论选择哪种维权途径,充分有效的证据都是成功的关键。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证据类型,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牌、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邮件或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 证明工资收入的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盖章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这对于核定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非常重要。
- 证明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的证据:可以尝试去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清单,上面会显示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缴费起止时间等信息。如果单位从未缴纳,则记录为空白。
- 证明社保待遇损失的证据:如因未缴医保而自费的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因未缴生育保险而未能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计算依据;因未缴工伤保险而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鉴定结论等。
- 与单位沟通协商的记录:邮件往来、有录音的电话通话、聊天记录截屏等。
- 向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稽核的回执、受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书等。
收集证据要注意合法性,例如录音证据需符合法定要求。尽可能保留原件,或者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者不必恐慌,更不应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了解法律规定,认清维权误区,选择正确的途径。概括来说:解决补缴问题,首选行政途径,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力量介入责令单位补缴;主张经济补偿或损失赔偿,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如因未缴社保解除合同、因未缴且无法补办导致待遇损失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充分的证据准备至关重要。
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每位劳动者都能增强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理性、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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