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深度解析:范围界定与实务应对

专利侵权判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本文由资深法律专家撰写,深入解析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如何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比对,以及常见的侵权抗辩理由。想知道你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又该如何有效应对侵权指控?本文将为你揭晓答案,助你精准把握专利侵权的法律边界。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专利侵权纠纷也随之而来,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律从业者,我深知专利侵权判定对于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对于被指控侵权方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入探讨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指引。

专利侵权判定并非简单的对号入座,而是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专利文件的内容以及具体案件事实。其核心在于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范围。可以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和基础。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专利侵权判定深度解析:范围界定与实务应对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不同类型专利,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的核心都是要明确专利权人究竟获得了多大程度的独占权。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权利要求书是划定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以简洁、明确的方式记载了构成发明创造必要技术特征,它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边界。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解释原则:

首先,要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在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法律推定其有效,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得以专利本身可能存在缺陷为由否定其效力。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公平原则至关重要。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既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避免将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强行纳入。例如,专利旨在克服的技术缺陷对应的技术方案,或者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都不应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此外,还应遵循折衷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合理的解释,既不能过于拘泥于字面含义,也不能随意扩大保护范围,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范围。同时,要避免将那些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保护范围之内。

解释对象与方法:

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明确解释的对象是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书包含多项权利要求,权利人需要明确主张具体哪一项或哪些项权利要求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确定保护范围的方法,主要是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解读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定的人,他具备该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能力。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分案申请文件以及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如果这些方法仍无法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参考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应尽可能通过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但如果说明书本身也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可能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功能性特征,需要特别关注。功能性特征是指通过功能或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应当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公开的、为实现该功能或效果所必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换言之,不能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都纳入保护范围,而应限于说明书明确公开的内容及其等同替换。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这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直接体现在专利授权公告时所公布的图片或照片中。简要说明和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辅助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不能作为直接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实物产品虽然可以帮助理解外观设计,但同样不能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坚持整体比对原则,综合考虑图片或照片所展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不能割裂地看待部分设计特征,而应将所有设计特征构成的完整设计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这有助于明确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之处,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特征。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色彩,那么色彩也成为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设计特征之一。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等因素,通常不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判定

在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下一步就是进行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定,简单来说,就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判断前者是否落入后者的范围之内。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侵权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采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才构成侵权。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或者存在一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这体现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严格性,也强调了权利要求书在专利保护中的核心地位。

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相同侵权,也称为字面侵权。例如,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螺钉连接,而被诉侵权产品也采用了螺钉连接,且其他技术特征也完全相同,则构成相同侵权。但现实中,侵权行为往往更为隐蔽和复杂,很少有完全照搬专利技术方案的情况。更多时候,侵权人会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一些变通,试图规避侵权责任。这时,就需要考虑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虽然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字面上不相同,但这些不同的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属于等同特征,仍然构成侵权。等同特征的判断标准是三性原则,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替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需要强调的是,等同侵权的判定应当是针对具体技术特征的替换,而不是对整个技术方案的替换。同时,等同侵权的判定也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授权,曾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过限缩性修改或陈述,明确放弃了某种保护范围,那么在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再将这部分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等同侵权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采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如果两者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判断相同或相近似,需要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并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这意味着,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较,而不是仅仅比较部分设计特征。那些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通常在侵权判定中不予考虑。同时,要考虑设计空间和现有设计状况等因素,对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进行合理的界定。如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则构成相同;如果不完全相同,但没有明显区别,则构成相近似;如果不同,且有明显区别,则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侵权行为类型

专利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方式和主体,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

直接侵权行为:

  • 制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即构成制造行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不影响认定。
  • 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只要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或效果得以实现,即构成使用行为。对于专利方法,只要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个步骤都被实现,即构成使用行为。
  • 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只要侵权产品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可认定构成销售行为,产品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通常不影响销售行为的认定。
  • 许诺销售:在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实际发生之前,做出销售侵权产品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广告宣传、展会展示等。
  • 进口: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故意侵权: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或分工协作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帮助侵权/教唆侵权: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便利或教唆的行为。例如,提供专门用于侵权的零部件、原材料,提供侵权场所、仓储、运输便利,提供侵权技术方案等。

专利侵权抗辩

面对专利侵权指控,被诉侵权方可以提出多种抗辩理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专利权效力抗辩:主张涉案专利权未生效、已失效或已被宣告无效。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一旦专利权被认定无效,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

滥用专利权抗辩:主张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例如,将公知技术申请专利,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专利权等。如果法院认定专利权人存在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侵权抗辩:这是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 技术特征不覆盖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存在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或设计,因此,即使与专利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公知技术或设计。

不视为侵权抗辩:基于专利法的不视为侵权的规定,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

  • 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 合法来源抗辩:对于销售者、使用者而言,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商业方式购得,且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是侵权产品,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使用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不停止使用)。
  •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抗辩:主张使用专利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非生产经营目的。
  •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抗辩:主要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为获得行政审批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不视为侵权。
  • 权利用尽抗辩(也称首次销售原则):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后续的销售、使用等行为,不再视为侵权。

不停止侵权抗辩:在侵权行为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方如果能够证明停止侵权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且专利权人存在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不判令停止侵权,而是判令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用。

结语

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本文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侵权判定原则、侵权行为类型以及抗辩理由等方面,对专利侵权判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点,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时,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每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建议企业在遇到专利侵权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做出最合适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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