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而请求时效是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关键程序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实务工作者,我深感这一解释对于保障赔偿请求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请求时效的基本概念、核心变化以及实务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一、请求时效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请求时效制度既是对赔偿请求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也是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设计,同时也为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划定了时间边界。
在我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曾经遇到不少由于对请求时效理解不清而错失赔偿机会的案例。请求时效制度的明确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求时效解释》的核心变化与亮点
(一)请求时效起算点的明确与细化
《请求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与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一致,将请求时效起算点由原来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
更为重要的是,《请求时效解释》增加了一项原则性规定: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行使可能面临的程序障碍,避免了请求时效过早起算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不同情形下请求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则
《请求时效解释》第二至五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赔偿案件,详细规定了请求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
1.人身权侵犯案件(刑事赔偿):自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等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2.人身伤害案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3.财产权侵犯案件(刑事赔偿):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4.民事、行政赔偿案件:自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赔偿请求人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使请求时效的起算更加合理、公正。
(三)特殊期间扣除规则的创新
《请求时效解释》第六条在国家赔偿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赔偿请求人的保护,避免其因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而丧失赔偿请求权。
(四)请求时效的性质与抗辩权规则
《请求时效解释》明确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提出请求时效抗辩,但必须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否则将丧失抗辩权。同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
我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经常遇到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赔偿的情况。《请求时效解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抗辩权的行使界限,有助于防止滥用抗辩权。
三、《请求时效解释》对实务的影响与应用
(一)对赔偿请求人的积极影响
《请求时效解释》对赔偿请求人最直接的积极影响在于,通过明确和细化请求时效的起算点,扩大了特殊期间扣除的范围,有效避免了赔偿请求人因对请求时效理解不清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而丧失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例如,在实务中,许多赔偿请求人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后,往往会先通过刑事申诉、行政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而非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请求时效解释》明确规定,这些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入请求时效期间,这就有效避免了请求时效在赔偿请求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流逝。
(二)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影响
《请求时效解释》也对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因为请求时效的起算以赔偿请求人收到法律文书为标准;另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程序阶段内提出请求时效抗辩,否则将丧失抗辩权。
同时,《请求时效解释》还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届满后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之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反悔行为,维护了国家赔偿程序的严肃性。
(三)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请求时效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它统一了对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相关问题的认识,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其次,它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再次,它明确了赔偿委员会不应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规定,引导赔偿委员会更加注重实体公正。
在我参与审理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中,曾遇到赔偿委员会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规则而驳回赔偿请求的情况。《请求时效解释》明确禁止这种做法,更加注重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南
(一)请求时效起算点的判断案例
案例:李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一年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出狱后一年零六个月才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请求时效解释》第二条,李某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其收到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其知道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因此,李某的赔偿申请未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二)特殊期间扣除规则的适用案例
案例:张某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拆后,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历时八个月,复议维持原决定。此后张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程序历时一年,最终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零六个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分析:根据《请求时效解释》第六条,张某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期间(共一年零八个月)不计入请求时效期间。因此,虽然从强拆发生到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三年,但扣除寻求救济的期间后,实际只经过了一年零六个月,未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
(三)赔偿请求人的实务指南
基于《请求时效解释》和实务经验,我建议赔偿请求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法律文书,特别是证明国家机关行为违法的文书,以及自己收到这些文书的证据;
2.了解请求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自己提出赔偿请求的最后期限;
3.如果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证明特殊期间扣除的事实;
4.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如果预计可能会涉及请求时效问题,应当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申请未超过请求时效期间。
(四)赔偿义务机关的实务注意事项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注意: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并保留送达回证;
2.如认为赔偿请求已超过请求时效期间,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抗辩;
3.一旦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不得再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
4.对于赔偿请求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的情况,应当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准确计算请求时效期间。
五、结语与展望
《请求时效解释》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它以”以人民为中心”为指导思想,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对请求时效制度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随着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请求时效制度还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如何进一步明确”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如何平衡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与程序安定性的关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准确理解《请求时效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定,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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