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条件与程序详解

当公民权益遭受国家机关不当行为侵害时,可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获得救济。本文全面解析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类型的申请条件、赔偿范围及申请程序,为受害人提供清晰指引。从侵犯人身权到财产权损害,从赔偿主体到申请时效,文章深入剖析了国家赔偿的关键环节,助您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知晓如何维权。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和监督。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分类

国家赔偿申请条件与程序详解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给予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型。

二、行政赔偿的申请条件

(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三)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与对象

(一)赔偿请求人

以下主体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造成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赔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赔偿: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

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如下:

1.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请求人首先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国家赔偿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赔偿申请书(注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与赔偿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5.证明侵权行为已依法确认的材料(如撤销案件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等)。

六、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七、实践建议与注意事项

1.保存证据:遭受国家机关侵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过程、造成的损害等。

2.注意时效:严格遵守法定请求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期限而丧失赔偿请求权。

3.准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发生的阶段,准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避免请求程序错误导致耽误时间。

4.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国家赔偿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赔偿申请的成功率。

5.保持冷静理性: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依法行使权利,避免因情绪激动而采取不当行为。

6.充分准备材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各项申请材料,提高申请效率。

八、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制。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对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运用国家赔偿制度,既不放弃应有权利,也不滥用赔偿程序,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依法处理。不同案件情况各异,请勿简单套用上述内容。如需专业法律帮助,请咨询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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