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的法律定义与基本原则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在治疗和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作为资深法律从业者,我在实践中发现,误工费赔偿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既不能让受害人因获得赔偿而获利,也不能让其所受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七条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误工费计算的基本方法与公式
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我们需要查明其因人身损害实际减少了多少收入。这里的”实际减少”是关键,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在其误工期间仍然全额发放工资,则不存在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应主张误工费。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合法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观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二)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害人
误工费=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元/天)误工天数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如纳税凭证、银行流水、经营所得证明等。实践中,我经常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完整的收入证明,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害人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无法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受害人。”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包括产业分类标准和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实务中,各地高级法院通常会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指引,其中包含各行业平均工资数据,可作为计算依据。
三、误工时间的确定方法与证明
误工时间的准确确定,直接关系到误工费的最终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误工时间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般情况下的误工时间确定
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住院期间:住院时间全部计入误工时间;
3.门诊治疗: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治疗次数和医嘱休息时间计算(如部分地区实践中,门诊1次按误工1天计算);
4.出院后休息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建议休息时间确定。
(二)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况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后的收入损失已通过残疾赔偿金予以补偿,若继续计算误工费将导致重复赔偿。
在实践中,我遇到过多起当事人对定残日存在争议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休息时间已作认定,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如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如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误工时间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
受害人对误工时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通常需要提供: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或出院记录(含医嘱休息建议);
2.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的误工期限;
3.当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四、特殊情况下的误工费计算
(一)企业经营者的误工费
企业经营者的误工费计算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观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这是因为经营收入中除了经营者个人劳动外,还包含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多种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营者,通常采取以下方法确定误工费:
1.如能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劳动所得(非企业全部利润),以此计算;
2.如无法区分个人劳动所得,则参照其所从事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
3.对于雇佣替代人员的合理支出,可能被认定为误工费的组成部分。
(二)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各地法院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1.部分地区规定60或7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2.但如受害人能证明退休后仍从事劳动并有稳定收入,且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法院可能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3.具体计算标准应根据受害人提交的收入证据,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未成年人的误工费
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劳动收入,因此通常不支持其误工费主张。但如能证明确有劳动收入且因伤减少的,则可以得到支持。
五、误工费主张的举证攻略
在我多年的执业经验中,发现很多受害人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合理的误工费赔偿。以下是有效举证的几点建议:
(一)证明固定收入的有效证据
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事故发生前至少6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
3.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加盖公章);
4.社保缴纳记录;
5.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尤为重要)。
(二)证明无固定收入但有稳定劳动所得的证据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明;
2.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
3.经营流水账或银行流水;
4.行业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5.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等。
(三)证明误工时间的有效证据
1.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含医嘱休息建议);
2.门诊病历、诊断证明;
3.单位出具的请假证明;
4.必要时的司法鉴定意见。
六、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两次伤残鉴定,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观点,应计算至法院最终采信的那次伤残鉴定的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二)受害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可信度不高,如何处理?
在实务中,如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通常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三)兼职收入是否可以计入误工费?
对于兼职收入,如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其兼职收入是长期、稳定的,且因侵权行为导致该部分收入减少,一般可以列入误工费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才可能得到支持。
七、总结与建议
误工费虽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见项目,但其计算标准和证明责任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建议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
1.及时保存所有医疗文书,特别是含有医嘱休息建议的诊断证明;
2.妥善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个人收入状况的各类证据;
3.对于收入较高或情况特殊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主张权利;
4.如遇争议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误工期限;
5.注意各地法院在误工费计算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性规定。
误工费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不仅关系到受害人的个人权益,也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希望本文能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有益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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