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作为一名在法律实务领域工作超过十年的从业者,我经常接触到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可以说,家事无小事,每一桩案件背后都牵动着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尤其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往往是矛盾的焦点。相信很多朋友都关心,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如何回应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这份文件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说对我们每个人的婚姻家庭生活都可能产生深远影响。今天,我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大家深入聊聊这份新解释中的几个关键变化,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
婚后房产分割新规则:父母出资与夫妻赠与如何认定?
房子,往往是婚姻关系中最核心的财产之一。无论是婚前购置还是婚后添置,一旦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总是绕不开的话题。新解释在这一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父母出资购房和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这两个常见问题上。
父母出资购房:不再理所当然共有
在我们国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过去,关于这部分出资或房产的性质认定,常常引发争议。新解释对此进行了清晰界定:
首先,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并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比如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倾向于将该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并非绝对,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的过错情况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通俗来说,父母全款买的房,即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离婚时也不一定就是一人一半了,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出资父母及其子女的权益,但也会兼顾另一方的贡献和生活保障。
其次,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参与购房,处理起来则更为复杂。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就按约定处理,这部分出资及其对应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法院会以出资来源和比例作为基础,但同样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并非简单地按照出资比例计算,法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确定。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就遇到过类似情况。男方父母出资大部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女方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和育儿责任。离婚时,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法院在分割时,除了考虑出资比例,也充分认可了女方在家庭中的付出,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要支付给女方远高于其还贷部分的补偿款。这体现了新解释下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和贡献平衡的原则。
夫妻间房产赠与:承诺与完成的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有时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维系感情,会承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新解释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作了规定:
一种情况是,约定了赠与,但房屋所有权尚未完成转移登记。比如,男方承诺把自己的婚前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但还没去办理变更登记就闹离婚了。此时,如果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赠与方想反悔,法院并不会简单支持其撤销赠与。法院会结合赠与的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判决房屋的归属,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数额。这意味着,即使赠与尚未完成,承诺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情况是,房产已经完成了转移登记,比如一方将婚前房产过户给了另一方,或者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如果在完成登记后不久就离婚,且赠与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赠与方的请求,判决房屋归还给赠与方。当然,同样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婚姻骗取对方大额财产,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维护。此外,如果接受赠与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赠与方及其近亲属权益,或者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严防假离婚逃债与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后果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也不例外。新解释在打击恶意逃债和维护夫妻忠实义务方面,也释放了强烈的信号。
技术性离婚逃债?新规下债权人可追击
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夫妻为了规避一方所欠的债务,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分割给未负债的一方,从而制造负债方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不当分割财产的相关条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不均等的财产分割都会被撤销,法院会审慎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意图,避免损害未负债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这无疑给那些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挥霍与赠与第三者:法律如何规制不忠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当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也会进行干预。
新解释首次明确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直播打赏现象,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另一方不仅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请求对挥霍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甚至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小额、合理的打赏,则不在此列。
更进一步,如果夫妻一方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维持其他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共同财产(比如低价卖给情人),这种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要求接受财产的第三方返还。同时,这种恶意转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会成为离婚时法院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重要依据。
子女抚养新焦点:严惩抢夺藏匿与抚养权优先考量
在离婚纠纷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围绕孩子抚养权展开的争夺战。有些父母在情绪激动时,可能会采取极端方式,如抢夺、藏匿子女,这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新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了红牌。
抢娃大战的法律红线:人身保护令与不利后果
针对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新解释提供了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请求法院及时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这使得法律干预更加及时、有力。
如果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辩称是因为对方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才出此下策,法院会告知其应当通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权或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是私力抢夺。如果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相关诉讼,其抢夺、藏匿行为将不被法律认可。
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被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时,实施过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一方,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抚养权归属:哪些行为将导致出局?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原则,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新解释明确列举了几种在争夺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 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
- 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且对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
- 存在其他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
这些规定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息:父母自身的品行和行为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律鼓励父母为孩子创造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那些可能危害孩子成长的行为,则持否定态度。
抚养费的约定与变更:保障子女生活所需
关于抚养费,新解释也作出了一些重要澄清。首先,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这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孩子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因为孩子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显著增加,即使当初有协议,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数额。
其次,对于离婚后不按协议或承诺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新解释明确,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直接起诉追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了,对于之前欠付的抚养费,由一直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作为权利人向对方追讨。
其他重要说明:同居、补偿与帮助
除了上述焦点问题,新解释还对同居关系析产、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明确个人与共同界限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解除同居时如何分割财产?新解释明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各自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个人投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定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新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负担义务一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对自身发展的影响,以及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这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认可和尊重,特别是对于那些为了家庭牺牲事业的全职一方,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离婚经济帮助:扶助生活困难一方
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困难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新解释重申了这一规定,法院会根据请求,结合支付方的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份新解释,紧密结合了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阐释。它不仅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我们每个人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时,提供了更明确的行为预期和法律遵循。理解这些新规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当然,法律条文是相对抽象的,每个家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如果您正面临具体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建议还是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帮助。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3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