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一项重要赔偿。很多受害人在出院后仍需一段时间恢复,这段时间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计算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全面解析出院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一、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误工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出院后误工费的计算时间
1.出院后误工时间的确定
在实践中,出院后误工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医嘱休息期间
如果医疗机构在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中明确建议患者休息一段时间,这段医嘱休息时间可以计入误工期。例如,出院记录中注明”建议休息30天”,则这30天可计入误工期。
(2)复诊或门诊治疗期间
出院后如需定期复诊或继续门诊治疗,这些时间也可能计入误工期。一般来说,门诊一次可按误工1天计算,但需要有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3)定残前的持续误工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误工时间最长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上限。
在我处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例中,受害人出院后医嘱休息45天,但在第30天时进行了伤残鉴定并确定了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其误工期只能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即第29天,而非医嘱的全部45天。
2.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实践中,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与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期可能存在差异。根据多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当两者不一致时,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例如,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明确:”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这是因为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其出具的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意见更为专业、客观,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3.过度医疗情况的处理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存在过度医疗或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病情情况。此时,不能简单地以住院天数或医嘱休息时间来确定误工期。
在我经手的一个案例中,受害人住院99天,但鉴定机构评定的合理误工期仅为30天。经查,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多项与本次外伤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而非住院天数。
三、出院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计算方法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年工资额365天误工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确切的证据支持,如工资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无其他佐证,可能面临质疑。
例如,某受害人月工资8000元,出院后医嘱休息30天,则其误工费为:8000 12 365 30 =7890元。
2.无固定收入的计算方法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计算有两种情况:
(1)能够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税单、经营收入证明等。
(2)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高院对此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江西省高院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参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他人员参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特殊群体的误工费计算
(1)退休人员
一般观点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如能证明退休后仍有劳动收入,可以支持相应的误工费。
例如,山东省高院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
(2)农村居民
对于农村居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有的地区则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河南省高院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3)未成年人
多地高院规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四、出院后误工费的证据要求
1.误工时间的证明
证明出院后误工时间的主要证据包括:
-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含休息建议)
- 诊断证明或病历
- 复诊记录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意见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应当明确具体的休息天数。如果医嘱模糊不清(如”建议适当休息”),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收入状况的证明
证明收入状况的主要证据包括:
(1)有固定收入的
- 劳动合同
- 工资单或工资卡银行流水(至少6个月以上)
- 社保缴纳记录
- 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无固定收入的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 近三年的税务申报表
- 经营收入证明
- 银行账户流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可能面临真实性质疑。
五、出院后误工费争议的解决
1.常见争议点
出院后误工费的常见争议点包括:
(1)误工时间的合理性
侵权人可能质疑医嘱休息时间过长,或认为受害人存在拖延定残时间的情况。
(2)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无其他佐证,可能被质疑其真实性。
(3)过度医疗问题
如果受害人存在过度医疗或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病情,误工期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
2.争议解决方式
(1)司法鉴定
当对误工期存在争议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评定合理的误工期。
(2)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侵权人对误工时间或收入状况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
(3)法院裁量
在证据不足或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受害人伤情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误工费。
六、实务建议
1.对受害人的建议
(1)及时保留医疗证明。出院时应当向医院索取详细的出院记录,确保其中包含明确的休息建议。
(2)收集完整的收入证据。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个体经营者应当保留完整的经营记录和纳税证明。
(3)避免过度医疗。治疗应当与伤情相符,避免接受与本次伤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
(4)合理安排定残时间。不宜过早或过晚进行伤残鉴定,应当在伤情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
2.对侵权人的建议
(1)审查误工证明的真实性。对于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和收入证明,应当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2)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如怀疑受害人存在过度医疗或误工时间不合理,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收集相关证据。如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在误工期间实际从事工作或有收入,应当及时收集保存。
结语
出院后误工费的计算涉及多方面因素,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具体案情和地方实践进行综合判断。受害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侵权人则应当合理审查和质证。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司法鉴定和法院裁量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无论是受害人还是侵权人,都应当理性看待误工费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因小失大或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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