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在与国家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希望其行为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当甚至违法的行为,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时,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摆在了受害者面前: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我能否获得国家的赔偿?最近,就有不少朋友向我咨询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赔偿具体依照什么法律来进行。作为一名有十余年经验的法律从业者,我深知国家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今天,我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处理过的一些案例经验,和大家深入聊聊国家赔偿这个话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厘清思路,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关于国家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于1994年通过,并经历了后续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进行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核心内容,是我们理解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根本遵循。
什么是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利依照该法获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简而言之,就是国家为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买单。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弥补其因公权力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公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
国家赔偿的两大支柱: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将国家赔偿主要分为两大类: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这是根据作出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权领域来划分的。
- 行政赔偿: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
- 刑事赔偿:主要针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等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接下来,我们分别对这两种赔偿进行详细的解析。
行政赔偿深度解析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中最为常见的部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也更为紧密,比如遇到违法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都可能涉及行政赔偿。
哪些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赔偿?(赔偿范围)
并非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都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情形,主要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类: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此类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违法二字。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且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合法的行政行为即使给相对人带来不便或损失,一般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例如合法的征收征用,应依法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几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大家需要注意区分: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比如下班后打架斗殴);
- 损害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行为导致的(比如自己不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区分工作人员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有时会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例如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利用了职权便利等因素。
应该向谁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确定了可以申请赔偿,下一步就是找对责任人。《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 通常情况下,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它们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请求。
- 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权,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权力时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点很重要,受委托者本身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 如果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承担;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则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
-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则上还是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那么复议机关需要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申请行政赔偿?(赔偿程序)
了解了向谁申请,接着就是具体的操作步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
- 先行处理原则: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一个重要的前置程序。当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提交申请:通常需要递交书面申请书,载明受害人基本信息、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等(第十二条)。如果书写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在案。实践中,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好递交凭证。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出具收讫凭证,如果材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此期间,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请求人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后续救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包括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限制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刑事赔偿深度解析
刑事赔偿主要涉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刑事诉讼或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哪些刑事司法行为可能引发赔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合法拘留但超期,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此类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其中,因错误拘留、逮捕或定罪判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是刑事赔偿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形。例如,近年来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平反后,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列举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特定情形下)被羁押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等)的人被羁押的;
-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第一项,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虚假供述等原因导致被错误追究,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应该向谁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 原则上,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 错误逮捕的(包括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通常是检察院或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注意:2010年修法前的规定,逮捕机关也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现行法律已修改)。
在我处理的案例中,准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启动程序的第一步,如果找错了对象,可能会耽误时间。
如何申请刑事赔偿?(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的程序与行政赔偿有所不同,主要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先行处理:同样要求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的要求与行政赔偿类似。
- 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也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可以进行协商。
- 复议或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与行政赔偿不同的是,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决定不服(包括不予赔偿、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请求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特殊情况: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请求人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对复议决定的救济: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复议决定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这里出现了一个重要机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单数)。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刑事赔偿案件的最终司法审查环节就在这里。赔偿委员会处理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或听取双方意见、组织质证。
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了解了范围和程序后,大家可能最关心的是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国家赔偿法》第四章对此作了规定。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如果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优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例如,违法没收的财物尚在的,应予返还;违法查封的,应予解除。
赔偿金计算标准
- 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三条)。这个标准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例如2023年的日赔偿标准是436.89元。
- 侵犯生命健康权:(第三十四条)
-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需支付生活费。
- 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支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人支付至死亡。
- 侵犯财产权:(第三十六条)处理原则是填补直接损失。
- 违法罚款、没收、征收的,返还财产;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造成损坏或灭失的,按损坏程度或灭失价值赔偿;
- 财产已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价款明显偏低的,支付相应赔偿金;
- 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房租、基本工资等);
- 返还罚款、没收的金钱或解除冻结的存款,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其他财产损害,按直接损失赔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五条)对于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第三条、刑事赔偿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影响范围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这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几个重要的实践要点
- 申请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务必注意。
- 无需费用:《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 赔偿金免税:同条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司法赔偿:除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司法赔偿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等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 追偿制度:为了强化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追偿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有特定严重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的工作人员,应当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防线。了解《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知晓自己的权利边界和救济途径,对于每一个可能与公权力打交道的公民和组织都至关重要。当然,国家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程序也相对专业。如果您不幸遇到了可能需要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我强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例如像我这样的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法治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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