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从事律师工作的十余年间,处理过不少国家赔偿案件,深知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重要性。一个看似简单的”归责原则”问题,往往决定了公民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将深入剖析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演变、现状及完善路径,为读者提供专业视角和实用指导。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涵与重要性
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设计。简单来说,归责原则就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判断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应当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
从我处理的案例来看,归责原则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以一起冤狱赔偿案为例,当事人被羁押144天后最终宣告无罪,若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则需证明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若适用结果归责原则,则只需证明最终的无罪结果即可请求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保障影响重大。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类型
经多年法律实践,我认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只要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还包括违反法的原则和精神、特定的职责与义务,以及滥用职权等情形。
2.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而是根据行为的最终结果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典型的例子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最终宣告无罪的,无论当初采取措施是否合法,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在国家机关行为造成损害的同时,还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一原则适用于一些难以用单纯合法性标准衡量的行为,如行政事实行为、国家机关的服务行为等。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补偿领域,指国家机关即使没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但为了公共利益对特定个人造成特别损害的,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公平正义精神。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演变
作为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我见证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变迁历程。
1.1995年国家赔偿法——以违法归责为主
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违法归责作为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归责原则往往被狭义理解,导致许多应当获得赔偿的情形被排除在外,甚至有人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2.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迈向多元归责
经过五年酝酿、四次审议,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第二条中的”违法”二字,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虽然总则中删除了”违法”二字,但在具体条文中仍保留并强化了违法归责的适用。同时,在特定领域引入了结果归责原则,如刑事逮捕后宣告无罪即可请求赔偿,不再需要证明逮捕行为违法。这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四、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多年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现行国家赔偿法在不同领域适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1.行政赔偿领域——主要适用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情形,这些情形均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如:”违法拘留违法搜查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在我代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被城管部门强拆,法院认定该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最终判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典型地体现了违法归责原则的适用。
2.刑事赔偿领域——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并存
在刑事赔偿领域,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需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
但对于刑事逮捕,则适用结果归责原则,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需证明逮捕行为本身违法,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不同强制措施的不同考量。
3.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以违法归责为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情形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违法归责原则,但在”执行错误”的表述中也融入了一定的过错因素。
五、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从我多年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经验来看,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仍存在以下问题:
1.对”违法”的理解仍不统一
虽然学理上普遍认为”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采取狭义理解,仅将违反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我经手的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实施拘留,虽未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但明显有滥用职权之嫌,最终法院仍认为不构成”违法拘留”,拒绝赔偿。这种狭义理解严重影响了受害人权益保护。
2.归责原则与实践需求不匹配
国家职权行为多样复杂,单一或主要依靠违法归责原则难以应对所有情形。例如,行政不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等情况下,以违法为标准往往难以操作。
3.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
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在涉及相同行为的认定标准上仍存在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出现认定混乱,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六、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建议
基于我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对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1.确立多元化归责体系
应当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为基础,结合结果归责、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等多元化归责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标准。
2.明确”违法”的广义解释
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修改,明确”违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的原则和精神、行政机关的特定职责义务、滥用职权等情形。
3.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归责标准
对于行政不作为,应当结合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原则,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主观过错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扩大结果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刑事强制措施领域,可考虑进一步扩大结果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纳入结果归责范围。
5.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针对国家合法行为造成的特别损害,应当建立健全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使受害人获得适当补偿。
七、结语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灵魂,关系到公民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演变可以看出,我们正在从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逐步迈向多元化归责体系。这一转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期待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进一步完善,使每一位遭受不当国家行为损害的公民都能获得公正救济,真正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
(本文系作者根据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撰写,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以201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准。如有特殊情况,建议读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意见。)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4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