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待了一位满脸愁容的农民工李师傅。他在一家建筑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当时公司老板口头承诺会处理好后续赔偿,也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李师傅天真地相信了老板,一心养伤,直到伤情稳定后才开始谈赔偿事宜,却发现公司开始各种推诿,甚至威胁他。这时距离他受伤已经过去了一年零三个月。
「王律师,我现在工伤申请超过一年了,还能认定工伤吗?」李师傅满眼期盼地问我。
这样的情况在我二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见过太多太多。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全国每年工伤事故超过百万起,但实际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到60%,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超过申请期限而失去工伤保障的权利。
那么,工伤认定超期了,真的就无路可走了吗?今天,我就从一名资深法律人的角度,给大家详细讲解工伤认定超期后的救济途径。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限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申请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老实说,这个条款设计得并不合理。我在最高院工作期间就发现,许多劳动者完全不知道这一年的时限规定,等到想起来申请工伤时,早已超过法定期限。
二、超过法定期限,这三种情形仍可认定工伤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即使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也并非完全没有希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实务中,以下三种典型情形下,超过期限仍可获得工伤认定:
1.违法分包致工伤认定主体错误
我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张师傅在某建筑工地受伤,但由于建筑公司层层转包,他搞不清楚谁是真正的用人单位,错误地向分包方申请了工伤认定。等到确认真正用人单位并重新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限。
法院认为,由于张师傅的误认系用人单位违法分包所致,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因此超过期限的时间不应计入申请时效,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师傅的工伤认定申请。
2.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2020年初,我的一位委托人王某在疫情封控期间无法出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受伤到申请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但法院认为疫情封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将封控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
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适用。正如我在庭审中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僵硬的条文适用」。
3.劳动关系争议期间
很多用人单位狡猾地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迫使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申请劳动仲裁到仲裁裁决生效的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内。
我经手的一个案例中,受伤职工刘某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经过近8个月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才确认了劳动关系。随后他立即申请工伤认定,虽然距受伤时已经超过一年,但人社局正确地扣除了争议解决期间,最终认定了工伤。
三、超期后的三大救济路径
如果确实因为自身原因超过了工伤认定期限,那么劳动者还有以下三条救济途径:
1.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这就是说,虽然不能获得工伤认定,但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在我担任法官期间,就曾支持过多起此类诉讼请求。
老实说,这是我最推荐的一种方式,因为工伤保险待遇通常比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更为全面。
2.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我经常告诉那些错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只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但并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可以按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例,梁某在运油过程中从罐车顶摔下受伤,由于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我建议他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近1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赔偿标准上存在差异。工伤赔偿不考虑劳动者过错,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会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赔偿责任。
3.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也可能获得工伤认定的机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
在我代理的舒某案例中,虽然他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一年,但我们通过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曾书面承诺会负责赔偿并实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法院认为这构成了对债务的承认,导致时效中断,因此支持了舒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赔偿VS人身损害赔偿:哪个更有利?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会更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相比有以下优势:
1.赔偿项目更全面:工伤保险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多项待遇,而民事赔偿则没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
2.举证责任更轻: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民事赔偿则需要考虑双方过错程度。
3.人身权益保障更强:对于一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法律规定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等人身性待遇,这是民事赔偿所无法提供的。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客户放弃工伤认定,直接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结果赔偿金额比工伤赔偿少了约30%,至今让我感到遗憾。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用人单位未给我购买工伤保险,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当然可以。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常强调,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
问:我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吗?
答:不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后,就不能再主张另一种赔偿。但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拒绝,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问: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给我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导致我超过了申请期限,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可以收集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的证据,如短信、录音等,向人社部门说明情况。
结语
工伤认定超期并非绝路。作为一名见证过无数劳动者维权历程的法律人,我想告诉每一位劳动者:权利需要及时维护,但即使超过法定期限,法律仍然为你留有救济的空间。
最后,我想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的一句话作为结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愿每一位受伤的劳动者都能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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