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位特别令我揪心的咨询电话。电话那头的李女士哽咽着说,她丈夫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告诉她,丈夫已经脑死亡,只是靠呼吸机维持着心跳。李女士舍不得放弃,坚持让医院继续抢救了5天,最终不得不签字放弃治疗。
然而,当她去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因为超过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女士崩溃了:”如果我知道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伤,我是不是应该在48小时内就放弃治疗?法律为什么要让我在亲情和利益之间做这么残忍的选择?”
48小时规则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说实话,我在15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不少因这48小时规则而陷入困境的案例,每次都让我感到深深的无力。
为什么会有这个48小时的规定呢?从立法本意来看,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而将”突发疾病死亡”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实际上是对工伤概念的扩展,考虑到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人社部在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曾明确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
48小时规则引发的伦理困境
坦率地说,这个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伦理困境。
我曾代理过一位客户,他的父亲是一家工厂的电工,在工作中突发心梗被送往医院。医生告诉家属,情况非常危急,生还可能性极小。按照医学常识和人之常情,家属当然希望尽一切可能挽救亲人生命。然而,当他们得知超过48小时就无法认定工伤时,陷入了痛苦的抉择。
这位客户后来告诉我:”那几天我几乎崩溃,一方面不忍心放弃对父亲的抢救,另一方面又担心超过48小时后家里将失去工伤保险的经济支持。这种选择太残忍了!”
试想一下,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突然倒下,家属既要承受亲人可能离世的痛苦,又要为未来的生活担忧。如果因为坚持抢救而失去工伤保险待遇,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48小时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这一观点在一些案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起案例中,周某明于2018年3月被诊断为贲门癌,同年6月死亡。法院认为其死亡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但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记得我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法官就采取了更为灵活的解释方式。我的当事人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被送医院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虽然临床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但法院认为应当从脑死亡的角度理解”死亡”概念,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申请。
“脑死亡”成为突破口
近年来,一些法院和检察机关开始从”脑死亡”角度对48小时规则进行突破性解释。
最高检曾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梁某在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需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经过10余天抢救无效后,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梁某随即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在发病当日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视同工伤。
说实话,这种解释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它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初衷,又避免了家属在亲情与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
人社部的态度与回应
面对社会各界对48小时规则的质疑,人社部也多次作出回应。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人社部承认:”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但同时也强调:”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人社部法规司在2016年的一份复函中也指出,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我的观点与建议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我认为48小时规则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死亡”的认定标准。在医学上,死亡可分为临床死亡和脑死亡。对于那些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但因家属不忍心放弃而继续抢救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其次,应当考虑增加弹性条款。比如,对于那些虽然超过48小时但明显与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相关的突发疾病死亡案例,可以通过专家评估等方式认定为工伤。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具体案件中,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司法。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对于广大劳动者,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主动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包括工伤认定条件、申请流程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如果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
3.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工伤认定争议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4.关注脑死亡诊断:如果家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可以请医生出具脑死亡的诊断证明,这对后续工伤认定可能有帮助。
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李女士案例,我最终帮她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强调了脑死亡的认定标准。虽然案件还在审理中,但我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像李女士这样的家庭会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不是让人民在亲情与利益之间做出痛苦的选择。我期待着《工伤保险条例》能够进一步完善,让48小时规则不再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障碍。
作为一名律师,我会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为更多像李女士这样的劳动者家庭提供专业帮助,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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