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许多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选择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继续发挥余热,或是补贴家用。这本是个人选择,也为社会贡献了宝贵的经验。然而,如果在返聘工作期间不幸发生意外,比如摔倒导致骨折,那么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这算不算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呢?这恐怕是许多返聘人员及其家属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经常遇到类似的咨询。这里,我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常见情况,为大家深入剖析一下。
一、核心关键: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要判断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首先必须厘清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受伤时,这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特别是工伤认定与处理上,存在本质区别。
劳动关系,通常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这种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认定工伤,是劳动关系范畴内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务关系,则更多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地位相对平等,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和管理关系。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哪种关系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通常被认为已经退出了劳动者的主体范畴。他们再次被用人单位聘用,双方之间建立的往往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一般规则:退休返聘受伤,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基于上述劳务关系的定性,我们可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例如骨折),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原因很简单,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既然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普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自然就不再适用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就无法通过常规途径申请工伤认定,更无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工伤福利。
这一点,对于满怀期待希望按照工伤处理的受伤退休人员来说,可能有些难以接受,但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的基本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受伤的退休人员就没有任何保障,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主要途径: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寻求救济
既然一般不按工伤处理,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受伤后,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呢?主要途径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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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划分看过错:与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需要看用人单位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训?如果单位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受伤者自身过错可能减轻单位责任:如果受伤的退休人员自身也存在过错,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未遵守安全指示等,那么根据其过错程度,可能会相应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依法确定: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因伤导致误工,还应赔偿误工费(通常参照其实际收入损失计算)。如果构成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造成死亡,则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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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可能程序上相对复杂一些,比如需要证明单位的过错,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也与工伤有所不同。但这是在无法认定工伤情况下的主要法律救济渠道。
四、特殊情形:不容忽视的例外情况
虽然一般规则是不认定工伤,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仍然可能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或者得到类似工伤待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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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意见,如果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是继续在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原单位继续工作。
- 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些地区允许或在特定情况下(如建筑行业的项目参保),用人单位可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已经为该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在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一点,需要核实单位是否实际缴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 特定群体(如超龄农民工)的地方性规定或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答复的适用范围和在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并非普遍适用所有超龄人员。
- 参照工伤待遇进行民事赔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有复函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发生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些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意味着,即使不被认定为法定工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法院也可能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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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例外情况的存在,说明退休人员工作受伤的问题并非绝对一刀切。具体案件能否适用这些例外,需要结合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是否领取养老金、是否在原单位、单位是否缴费等)、用人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以及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五、受伤后,退休返聘人员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冷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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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就医,保存证据: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院治疗,确保伤情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务必保存好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 固定事故证据: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说明、目击证人信息、现场照片或录像(如有)、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明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 明确用工关系:保留好能够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聘用关系的证据,如聘用合同(协议)、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仔细阅读聘用合同中关于工作伤害处理的约定(如有)。
- 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在伤情稳定后,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说明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了解单位是否为您缴纳了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意外险。
- 判断是否符合例外情形:对照前述的几种特殊情况,判断自己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或参照工伤待遇处理。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法律适用、赔偿标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案情,判断最佳维权路径(是尝试申请工伤认定,还是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指导您收集证据,计算赔偿数额,并代理您进行谈判或诉讼。
- 注意诉讼时效: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符合条件)还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都有法定的时效限制。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务必注意不要超过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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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与提醒
总而言之,退休返聘工作时受伤骨折,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一般情况下,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受伤后通常不按工伤处理,应循人身损害赔偿途径解决。但这并非绝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形,例如未享受养老待遇仍在原单位工作、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在这些特定条件下,仍有可能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或参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涉及的法律适用和地方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不幸发生工作伤害后,退休返聘人员及其家属切勿想当然,既不要轻易放弃权利,也不要盲目坚持必须按工伤处理。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积极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维权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一般实践经验进行的分析解读,仅供参考,不能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替代专业的法律咨询。个案处理请务必结合具体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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