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鉴定费谁掏钱?权威解读与实务指南

打官司做鉴定,这笔不小的费用到底该谁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看似明确,实践中却争议不断,是申请方还是败诉方承担?了解谁主张谁负担与败诉方承担两种观点背后的法律逻辑与最新司法实践,让你明晰自身权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笔钱的最终归属,可能和你最初想的不一样。

引言:一笔不小的开销,一个普遍的困惑

诉讼中的鉴定费谁掏钱?权威解读与实务指南

张律师,我这案子需要做个伤残鉴定,听说费用不低,这钱到底该谁出啊?在我二十多年的法律生涯中,无论是在法院担任法官,还是后来作为律师处理各类案件,这都是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之一。确实,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中的过错鉴定,还是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鉴定,亦或是合同纠纷中的笔迹真伪鉴定,司法鉴定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鉴定费用,动辄数千,高则数万甚至数十万,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笔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是申请鉴定的一方?是败诉的一方?还是双方分摊?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引发争议,甚至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都可能给出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很多人在网上搜索,看到的信息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谁主张谁负担,有的说败诉方承担,让人更加摸不着头脑。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预期,也可能影响他们是否敢于通过鉴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对于一些经济本就不宽裕的当事人而言,高昂的鉴定费门槛可能让他们望而却步,这无疑与我们追求的司法公正有所相悖。那么,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又是什么?今天,我想结合我多年的审判和实务经验,和大家深入聊一聊这个话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厘清思路,明晰权责。

法律解析:条文背后的博弈与演变

要弄清楚鉴定费由谁承担,我们首先要找到法律依据。目前规范诉讼收费,包括鉴定费相关问题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然而,仔细研读这部法规,你会发现它似乎并未给出一个一锤定音的答案,反而为实践中的不同解读留下了空间。

首先,我们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条规定是举证方负担说的主要依据。按照字面理解,谁申请鉴定(主张需要通过鉴定查明事实),谁就应该负担鉴定费用,并且是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法院不掺和。听起来很直接,对吧?很多早期或者部分法院的判决,确实是依据这一条,判令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鉴定费,即使其最终胜诉。

但是,我们再来看同一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第六条,它列举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什么,其中第三项提到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注意,这里只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并没有直接说鉴定本身的费用(比如检验费、操作费、报告费等)属于诉讼费用。

紧接着,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鉴定费的主体部分(非出庭费)不被认定为诉讼费用,那么似乎就不能直接适用第二十九条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这就是举证方负担说的逻辑闭环。

然而,这种理解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和批评。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平性。如果申请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且最终证明申请方的诉求是正确的(即对方败诉),那么因为对方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却让胜诉方承担这笔不菲的费用,这在情理上似乎说不通。这也会打击经济能力较弱但占理一方通过鉴定维权的积极性。在我担任法官期间,就曾遇到过当事人因为担心鉴定费过高而放弃申请关键鉴定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对其不利。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败诉方承担说逐渐占据了更为主流的地位。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主要解决的是鉴定程序启动时,由谁预交费用以及费用如何支付(直接支付给机构,法院不代收代付)的问题,而非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其立法目的更多在于规范法院收费行为,防止法院截留、挪用鉴定费。至于最终的费用承担,仍然应当回归到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即由败诉方承担因其行为引发的合理诉讼支出,这其中就应当包括为查明事实所必需的鉴定费用。因此,应当将鉴定费(主体部分)类比视为诉讼费用,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败诉方承担原则(或按比例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经历了发展和明确的过程。早年的一些案例(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的部分说理)似乎更侧重于第十二条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认为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不适用败诉方负担规则。但在后来的司法实践和一些更具指导意义的案例中,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解决的是预交和支付方式问题,而不是最终分担问题,并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情况分担)的原则,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按比例分担鉴定费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也倾向于败诉方承担说,并从立法目的、比较法、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证。

因此,虽然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但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和最高法院的部分明确判例,更倾向于将鉴定费的最终承担与案件的胜败结果挂钩,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胜诉比例分担,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利益。

案例分析:从谁主张谁负担到按责分担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两个我处理过的,或者在我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类似案例(细节已做模糊化处理以保护隐私)。

案例一:早期的困境——胜诉方承担鉴定费

这是一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包工头老王(化名)起诉总包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劳务费数额争议很大。老王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申请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劳务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很顺利,鉴定结论支持了老王主张的大部分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总包公司支付老王大部分劳务费。老王胜诉了,心里很高兴。但在判决书中,关于高达8万元的鉴定费,法院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认为这是老王为支持自己主张而申请的鉴定,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应由老王自行承担。老王拿到判决书后非常不解,甚至有些气愤:我明明打赢了官司,证明是他们欠我钱,怎么最后这笔鉴定费还要我自己出?这不是变相惩罚我维权吗?当时作为承办法官,我虽然也觉得这样处理似乎不太公平,但囿于当时对法条的理解和一些上级法院的判例指导,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这个案子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让我开始反思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在鉴定费最终承担上的局限性。

案例二:主流实践——按胜诉比例分担

几年后,我作为律师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我的当事人是一家供应商,向一家工厂供应了一批定制零件。工厂收货后,以部分零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协商不成,我们提起诉讼。庭审中,对方坚称大部分零件不合格,我们也坚持认为只有极少数存在瑕疵。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涉案零件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预估为5万元,根据法院要求,我们作为申请方先行垫付了这笔钱。鉴定结论出来后,认定大约20%的零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影响主要功能的瑕疵,其余80%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工厂支付80%的货款,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本案鉴定费用5万元,根据双方的胜诉比例(我方胜诉80%,对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获得20%支持),判令由我的当事人承担20%(即1万元),由被告工厂承担80%(即4万元)。这个判决结果,体现了目前更为普遍和被广泛接受的处理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胜败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我的当事人虽然也承担了一小部分,但觉得相对公平合理。这也印证了(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案例所体现的精神。

这两个案例的对比,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费承担问题的认识变化。从早期可能比较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预交并最终)负担,到现在更倾向于考虑公平原则和诉讼结果,让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承担最终的鉴定费用。

实操指南:打官司需要鉴定,该怎么办?

了解了法律规定和实践趋势,那么在实际诉讼中,如果你需要申请鉴定,或者对方申请了鉴定,你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明确谁来申请:通常,对某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该事实,就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比如,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就需要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等鉴定;被告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需要申请质量鉴定。

2.何时提出申请:一般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错过了举证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3.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提供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册,由双方摇号或抽签确定,或者由法院直接指定。

4.关于费用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一方通常需要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先行预交鉴定费用。记住,这是预交,不是最终承担。务必保留好缴费凭证,这是将来主张由对方承担或法院处理费用分担的重要依据。

5.积极配合鉴定:无论是申请方还是相对方,都应按照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如果一方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6.关于最终承担的主张:在庭审辩论或提交代理词时,如果鉴定结论对你有利,要明确提出请求,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并说明理由(例如对方败诉,或鉴定是因对方行为所必需等)。即使你是申请方且预交了费用,也要主张这笔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7.可能遇到的困难及应对:

*费用过高:鉴定费确实可能很高。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看是否能减免或缓交部分诉讼费用(虽然鉴定费本身不由法院收取,但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看是否有协调空间,或申请法律援助)。*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异议:如果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回避。*对鉴定意见不服:如果认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或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有充分理由和证据,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门槛较高,法院会非常审慎。

总而言之,面对鉴定费,策略上要有所准备,据理力争。即,如果是你申请,要有预交费用的心理和资金准备;同时,在法律层面要清晰认识到,最终承担很可能与胜败结果挂钩,要在诉讼中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疑解惑:关于鉴定费的常见疑问

围绕鉴定费的承担,大家可能还有一些具体的疑问,我在这里梳理几个常见问题并作解答:

问1:鉴定费到底算不算诉讼费?

答:这个问题比较微妙。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定义,只有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明确列为诉讼费。鉴定主体费用(检验费等)并未明确列入。但是,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处理最终费用承担问题时,是参照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的原则来处理鉴定费的。所以,你可以理解为:在收取环节,它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等;但在分担环节,它越来越被当作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其负担规则趋同于诉讼费。

问2:我官司赢了,对方就一定会承担全部鉴定费吗?

答:不一定。如果你是完全胜诉,对方通常会被判承担全部鉴定费。但如果你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很可能会根据你的胜诉比例来判决对方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你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例如,你主张赔偿10万,法院支持了7万,那么鉴定费可能就会判你承担30%,对方承担70%。法院有裁量权,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问3:鉴定机构收费太高,我可以讨价还价吗?

答:司法鉴定收费通常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并需要在物价部门备案。正规鉴定机构会公示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讨价还价的空间很小。你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对是否符合当地规定。如果认为收费明显不合理或违反规定,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问4:我经济困难,实在没钱预交鉴定费怎么办?

答:这确实是一个难题。首先,你可以尝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看是否能在诉讼费层面获得减、免、缓,虽然这不直接解决鉴定费,但能减轻整体负担。其次,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看是否符合条件获得援助律师帮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定民事案件类型)可能由法律援助承担部分费用。再次,可以尝试与鉴定机构沟通,看是否可以分期支付或者签署延期支付协议,但这并非法定权利,取决于鉴定机构的意愿。实在无法预交,可能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是败诉方承担说更受青睐的原因之一,它能降低维权门槛。

问5: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鉴定费,也是这样处理吗?

答:不完全相同。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费用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被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原则上自理,但如果鉴定意见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可以向法院主张由被告人承担。行政案件中,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与民事诉讼类似,也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处理,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根据判决结果确定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

总结与展望:厘清负担,维护权益

总而言之,关于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谁主张、谁负担的预交和直接支付原则,但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判例更倾向于将最终的费用负担与案件的胜败结果相联系,适用或参照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的原则。这意味着,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通常需要先行垫付费用,但在最终的判决中,如果其主张得到支持,有很大希望能将这笔费用转由败诉方承担。

核心行动指南就是:如果你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方面要做好预先支付鉴定费用的准备,另一方面要在诉讼过程中理直气壮地主张,在获得胜诉(哪怕是部分胜诉)时,要求败诉方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虽然主流趋势如此,但在个案中,法官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存在不同地区法院理解不一的情况。因此,在遇到涉及高额鉴定费的案件时,我还是强烈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对鉴定费用的性质和最终承担规则作出更明确、统一的规定,以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降低维权成本,让司法鉴定真正成为查明事实、实现公正的有效工具,而不是一道令人望而却步的门槛。在此之前,希望今天的分享能为你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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