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位来访者小王的咨询,他的情况让我很是揪心:小王的父亲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一周后,由于病情无好转且家庭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家属忍痛签字放弃治疗,撤走呼吸机后父亲离世。当小王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收到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看着小王家人陷入失去亲人和经济困境的双重打击,我深感此类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十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告诉我,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绝不能仅从法条字面去机械理解。今天,我想结合自己多年的代理经验和真实案例,谈谈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
法律规定与表面困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乍看此条规定,似乎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但作为一名从业15年的资深律师,我要说的是,法律绝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应该是活的、有温度的规则。
说实话,我在执业生涯中遇到过不少类似案件,发现人社部门确实经常严格按照”48小时”这一时间界限作出认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例表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不必然排除工伤认定的可能。
关键争议:时间、死亡定义与放弃治疗
在我所代理的案件中,关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是否认定工伤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1.”48小时”的起算与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问题在于,在有些案例中,虽然最终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但职工实际上在送医时就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病情发展。
2.”死亡”的认定标准
记得三年前我代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在工作时间突发脑干出血,送医时已经失去自主呼吸功能,但靠呼吸机维持了72小时后才被宣告死亡。我当时就质疑:在没有自主呼吸、完全依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的情况下,死亡是否已经实质发生?
说白了,医学上对”死亡”的定义本身就有脑死亡和心肺死亡两种标准。一个人若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但靠呼吸机维持了心跳和呼吸,直到超过48小时撤机才被宣告死亡,这种情况下死亡实质上早已发生。
3.放弃治疗的伦理与法律考量
坦率地说,我在工作中见过太多这样的情况:家属在亲人病危时,即便明知救治希望渺茫,也会坚持到最后一刻才放弃。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离不弃”精神的体现。如果因为家属选择多抢救几天而导致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就剥夺了工伤认定资格,这显然有违情理。
突破困境的典型案例
我想分享一个我亲自经历的案例。2018年,我代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刘师傅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送医时已经深度昏迷。医院全力抢救,但始终无法恢复自主呼吸和意识。第三天,在医生明确告知没有康复可能后,家属忍痛签字放弃治疗。
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经过我们的据理力争和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法院认为,刘师傅从被送医起就处于生命体征完全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的状态,其死亡实质上已不可避免,超过48小时仅是因医疗救治和家属情感因素所致,不能机械理解法律规定。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工伤待遇。这个案件让我更加坚信,法律的适用必须考虑人情世故和具体情境。
检察机关的突破性抗诉案例
不得不提的是广西检察机关经办的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梁某在出差返回途中突发疾病,送医时已失去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十多天后家属放弃治疗。梁某妻子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理由就是超过48小时死亡。
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只有一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最终,广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广西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死亡应视同工伤。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让我非常认同:梁某从送医时就已失去自主呼吸,持续救治只是延缓了心肺死亡的时间,死亡已具不可逆性。机械适用48小时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更重要的是,对家属不离不弃的精神和医院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法律应当给予尊重而非惩罚。
如何判断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基于我多年的案件经验和司法实践观察,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1.病情发展的实质状态
关键要看送医时及48小时内的病情状态。如果在48小时内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病情发展(如无自主呼吸、深度昏迷、脑死亡等),即使最终宣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2.医疗维持措施的必要性
要看超过48小时的救治是否仅是通过人工呼吸机等外部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如果是,且一旦撤除这些设备患者会迅速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更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
3.放弃治疗的合理性
要看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基于医生的专业判断,是否属于无谓的医疗消耗。在医生已明确告知无康复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属于理性和人道主义的选择,不应因此丧失工伤认定资格。
4.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最根本的,要看死亡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使超过48小时,只要能证明死亡与工作密切相关,就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
实务建议:如何应对此类情况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我想给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几点建议:
1.及时收集证据
从送医那一刻起,就要注意保存所有病历记录,特别是入院记录、48小时内的救治记录、医生对预后的判断等。这些都是证明死亡实质已不可避免的关键证据。
2.申请医学鉴定
必要时可以申请专业医疗鉴定,确认患者在48小时内是否已经出现不可逆转的病情发展,是否仅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
3.坚持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如果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一定要坚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从我的经验看,司法机关往往比行政机关更愿意从实质正义角度理解法律规定。
4.寻求检察监督
如果行政诉讼仍未获支持,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捍卫公平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立法完善的展望
不得不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48小时”的规定确实存在改进空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病人可以通过先进设备延长生命体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死亡的实质可避免性也随之延长。
我期待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能够更加注重死亡认定的实质标准,而非机械的时间界限。比如,可以增加”已出现不可逆转病情发展”等弹性认定条款,或是明确医疗设备维持生命情况下的认定标准。
结语:法律应当有温度
回到开头小王父亲的案例,我接手后仔细研究了病历记录,发现其父亲入院时已经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完全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我们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引用了前述检察机关抗诉案例的裁判观点。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小王一家终于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减轻了经济压力。
我始终相信,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应当有温度、有人情味的规则。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跳出条文的字面限制,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初衷上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毕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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