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规则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规则”是工伤认定中的重要条款,也是实务争议的焦点。本文深入解析该规则的立法本意、构成要件和适用边界,通过最高法案例和人社部解释,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关键要素的判断标准。既要防止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保护范围,也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而损害职工权益,为实务操作提供专业指引。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款,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规定,也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条款之一。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出发,深入解析这一规则的适用标准和边界问题。

一、”48小时规则”的立法本意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规则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是对传统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展。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主要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而该条款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从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联;

2.通过将这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

3.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在《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该条款”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二、”48小时规则”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和人社部的解释,该条款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通常指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因工作需要的加班时间、出差期间等,也可视为工作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例中指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理由是: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第三,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2.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

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案例中强调,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岗位可能会有所延伸。例如,在(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长途客运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住宿,该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

3.突发疾病

突发疾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就医救治的情形。

人社部法规司在复函中明确,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4.48小时内死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在(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案例中,最高法明确了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即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根据人社部法规司的复函和各地实践,视同工亡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四、不宜扩大解释的边界案例

1.既往疾病导致的死亡

在(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案例中,职工周某于2018年3月1日被诊断患贲门癌,并于2018年6月20日死亡。最高法认为,周某的死亡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最高法在该案中明确指出:”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2.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的情形

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案例中,职工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最高法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最高法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3.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

在(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案例中,职工王某于2012年9月16日晚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9月17日0时10分收治入院,9月20日18时35分死亡。最高法认为,王某的死亡时间距入院初步诊断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五、特殊案例的处理

尽管对”48小时规则”应当从严把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职工梁某在出差返回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时已经停止呼吸,后续经医院多方治疗仍无法自主呼吸,病情也未有好转的迹象。梁某的抢救时间虽已超过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5分钟即被宣告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认为,可以推断梁某的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持续救治只是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从彰显立法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梁某即使经过抢救治疗也无法自主呼吸的实际情况出发,梁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该案最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梁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六、实务建议

1.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及时了解职工健康状况;

(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导致职工健康风险;

(3)发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立即组织救治,并保留相关证据;

(4)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分散用工风险。

2.对职工及家属的建议

(1)了解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

(3)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规则”,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倾斜保护。但由于视同工伤本身就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因此在适用时应当严格把握,不宜随意扩大解释。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四个要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既要防止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也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规定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期待立法机关在未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能够进一步明确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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