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解析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更威胁公众生命健康。本文深入解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构成要件、认定难点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揭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具体情形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探讨了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的原因,以及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行医形式。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医疗活动,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在医疗领域,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随着各类”神医偏方特效疗法”的出现,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隐患。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深入解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解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非单纯惩罚未取得资格的行医行为。因此,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行医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规范及制度。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也因行医者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一种消极的身份特征,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正犯,但教唆或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对于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需要强调的是,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免费为他人行医,情节严重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三、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难点

(一)”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修改的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需要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需要通过专业鉴定确定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贡献度,如果贡献度较低(如低于50%),一般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

(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这里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三)被害人承诺问题

在实践中,常有非法行医者辩称就诊人是自愿接受治疗的,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理由如下:

首先,非法行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

其次,患者的承诺通常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而非对可能发生的死伤结果的承诺。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真实情况而求医的,这种基于误解的承诺本身就是无效的。

四、非法行医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严重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是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

(二)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些罪名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区别在于:

1.主体范围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行为发生场合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其他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侵犯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其他两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五、非法行医的常见形式及防范

实践中,非法行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主要凭烧香、念经等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有些人号称自己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但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公众而言,防范非法行医的关键在于:

1.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可通过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证书确认资质。

2.对宣称”包治百病”、”神奇疗效”的医疗广告保持警惕。

3.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六、结语

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严重威胁着公众健康安全。通过明确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助于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注意区分情形,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法的保障和威慑作用,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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