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诉诸法院,寻求司法裁判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容侵犯。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试图利用法律程序,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虚假诉讼。面对这种可能隐藏在诉讼过程中的陷阱,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市场主体,了解其样貌、识别其特征、知晓其后果,都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保护,更关乎司法秩序的纯洁和社会诚信的基石。
那么,什么是虚假诉讼呢?简单来说,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核心在于虚假和恶意。行为人并非基于真实的权利基础寻求救济,而是将诉讼作为一种工具,去实现其不正当的目的。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类是串通型虚假诉讼。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往往是表面上的对手,实际上的同谋。他们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和法律关系,例如虚构债务、虚构买卖合同等,目的是通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与他人串通,虚构巨额共同债务,企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或者企业在面临破产、强制执行时,与关联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对其他真实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另一类是欺诈型虚假诉讼。这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欺骗法院,也欺骗对方当事人,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侵占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比如,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或全部清偿的事实,仍然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伪造借条、合同等关键证据,凭空捏造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首先,它直接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院是定分止争、主持公道的场所,虚假诉讼将法院当作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使得本应公正的判决沦为不法行为的合法外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其次,它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导致财产损失、权利受损,甚至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再次,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法院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甄别、审理这些虚假的案件,挤占了处理真实纠纷的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最后,虚假诉讼行为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公然破坏,败坏了社会风气,与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警惕这些反常信号:识别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
虚假诉讼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非无迹可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特别关注以下一些可能预示着虚假诉讼风险的情形,普通人也可以据此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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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或依据明显不合常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商业逻辑等严重不符。例如,主张巨额现金交付却无法合理解释现金来源和交付细节;或者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极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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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关系特殊且缺乏实质对抗: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关联企业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特殊利害关系,但在庭审过程中却一团和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盘接受,缺乏实质性的辩驳和对抗,甚至积极配合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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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在疑点或瑕疵:提交的关键证据,如借条、合同、转账凭证等,存在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或者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例如,借条书写时间与实际借款时间逻辑矛盾;大额交易缺乏必要的旁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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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易达成调解且内容可疑: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却能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急于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固定下来。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明显偏袒一方,或者涉及案外人利益,甚至有规避法律或政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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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反常:例如,原告起诉后,被告即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委托代理人出庭,而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细节陈述不清、前后矛盾;或者在法院对案件事实产生疑问并要求其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选择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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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特定高风险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离婚析产纠纷、涉拆迁利益的纠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或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纠纷、涉及房屋或车辆限购政策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是虚假诉讼较为集中的领域,需要格外审慎。
当然,出现上述情形并不必然意味着就是虚假诉讼,但这些确实是需要重点关注和审查的信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案件背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网恢恢:人民法院如何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打击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套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这套机制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立案阶段的警示与筛查:法院在立案时,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核实,检索其是否涉及多起诉讼或关联案件。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会进行标记,并向当事人释明诚信诉讼义务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起到初步的警示作用。
审理阶段的严格审查:这是甄别和处理虚假诉讼的关键环节。法官会更加注重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特别是对关键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进行细致核实。对于疑点重重的案件,法院可能会:
- 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核对案件事实细节。
- 要求当事人或证人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陈述,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其主张的事实可能不被采信。
-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主动查明案件真相,尤其是在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 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审慎适用调解,对于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确权的调解协议,更是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执行阶段的重点防范:执行程序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特别是执行异议、参与分配等环节。法院会加大审查力度,严防当事人通过虚构债权、虚构优先权等方式干扰执行、逃避债务。对于依据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裁定不予执行。
代价沉重:虚假诉讼行为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绝非零成本的游戏,一旦被识破,行为人将面临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付出沉重的代价:
民事责任方面:
- 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不会被准许,而是会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 强制措施:根据情节轻重,法院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金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最高可达十万元,对单位最高可达一百万元。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处罚力度会更大。
-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为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侵害了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方面:
- 构成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 数罪并罚:如果实施虚假诉讼的同时,还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 从重处罚情形:对于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虚假诉讼前科的累犯、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都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惩戒方面:
- 纳入失信名单: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特别是作为被执行人时,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俗称的老赖名单。此外,一些地方法院还在探索建立专门的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 联合惩戒:一旦被纳入相关失信名单,行为人的信息可能会被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等方面将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专业人员的处罚:
- 如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员等专业人员参与、策划、帮助实施虚假诉讼,除了可能承担上述民事、刑事责任外,法院还会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由此可见,进行虚假诉讼不仅无法达到非法目的,反而可能使自己身败名裂,甚至身陷囹圄,其法律风险和代价是巨大的。
结语:坚守诚信底线,共护司法净土
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神圣殿堂,绝不应成为投机取巧、坑害他人的工具。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正在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织密防范网络,提高甄别能力,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秉持诚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您在诉讼中怀疑对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应积极向法院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警惕自身行为,切勿因为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的红线。
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守诚信底线,维护司法权威,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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