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的触电事故,往往在瞬间就能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在我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触电案件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大多是毁灭性的——或致命,或重残。曾经有一个案例让我至今难忘:秦州区一名年轻小伙在朋友办丧事时,因长铁杆触碰高压线当场被电击致死。这个年仅29岁的小伙子原本有大好前途,却因一时不慎永远离开了家人。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诸多分歧和困难。
首先,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谁是所谓的”经营者”?是供电企业还是电力设施产权人?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严重分歧。
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被侵权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标准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法官如何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触电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
再次,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电力法》第六十条与《民法典》关于经营者免责情形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法律的困惑。
二、高压触电损害中责任主体认定
在我参与的多起触电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总是争议最大的环节。根据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曾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民法典》时代,我认为,高压电力设施经营者应当认定为供电企业,而非单纯依据产权关系认定。理由有三:
第一,触电损害的危险源是高压电流本身,而非电力设施。供电企业向线路输送电力并获取利益,是实质意义上的经营者。
第二,供电企业具备专业控制和管理电力风险的能力,在防范风险方面更具优势。要求产权人(尤其是农村经济组织)对高压电力设施负全责,有失公平。
第三,高压线路通常架设在开放空间,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供电企业作为电能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更为合理。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受害人在钓鱼时因长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身亡。钓场经营者将鱼塘选址在高压线下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虽然其不是高压线的产权人,但法院最终判决其与供电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体现了对多方责任的合理分配。
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标准
触电损害的赔偿范围较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
1.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需特别注意,医疗费还应包括继续治疗费、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整容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可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应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4.交通费:指救治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的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计算。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为限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实务
《民法典》对高压触电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实务中,如何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成为关键。
根据我的经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明知存在明显危险,仍以极不合理的方式行事,如明知是高压线路,仍使用金属长杆进行作业;而”一般过失”则是普通人的疏忽或预见能力不足,如未注意到不甚明显的电力设施。
在一起我经办的案件中,一名建筑工人在建房过程中,使用金属钢筋触碰到离房顶较近的高压线。虽然供电企业已在电杆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不够醒目,且高压线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最终认定工人存在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供电企业需承担70%的责任。
从多起案例看,责任划分应考量以下因素:
1.供电企业是否按标准设置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距离;
2.受害人是否明知危险性仍实施冒险行为;
3.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如天气、视线)是否影响受害人对危险的判断;
4.其他第三方(如工程发包方、场地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五、实操指南与风险防范建议
在处理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时,我向相关当事人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受害方:
1.及时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拍照记录现场情况,特别是电力设施的布局、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2.申请司法鉴定:对触电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专业鉴定,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
3.走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私下和解中可能出现的权益受损,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4.主张多方责任:当事故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如供电企业、土地使用者、施工方等),应将所有可能的责任方列为被告,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对于供电企业:
1.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巡查电力设施,确保警示标志明显,电力线路符合安全距离标准。
2.及时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如私搭乱建接近高压线的建筑物)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3.做好安全宣传:加强对公众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的安全用电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购买责任保险: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风险,减轻企业负担。
六、案例分析与司法观点
我想分享一个实际案例:张某在自家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金属支架不慎接触到距屋顶约3米的高压线,造成其触电死亡。在诉讼中,家属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高压线是在张某建房前架设的,符合当时的安全距离标准,但随着张某加盖楼层,安全距离已不符合规定标准。供电公司虽然未及时整改,但已在附近电杆上设置了警示标志。
法院最终判决:供电公司承担60%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责任。理由是:供电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整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隐患,构成过错;但张某明知附近有高压线,仍在未做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使用金属材料作业,存在一定过失,但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高压触电案件,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电力设施经过我的宅基地,我能否要求拆除或赔偿?
答:如果电力设施是在您取得宅基地前合法设立的,一般不能要求拆除,但可以要求供电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您先有宅基地,后有电力设施,且未经您同意或合法征用,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或调整线路。
问题2:低压触电造成损害,如何确定责任?
答:低压触电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证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实务中,常见的过错包括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绝缘层破损未修复、安全防护不到位等。
问题3:触电事故中死者具有哪些情形时可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实务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盗窃电力设施、以自杀方式触电等情形,可能导致经营者责任减轻或免除。
八、未来展望与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电网改造深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统一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明确”经营者”的认定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其次,细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为法官提供参考。
最后,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推动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触电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关注受害人权益保护,也要考虑电力企业的合理负担,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毕竟,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平解决纠纷,更在于引导人们更好地预防风险、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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