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区业主共同决策的问题日益凸显。维修资金使用难、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等问题困扰着千家万户。民法典对业主表决权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为解决小区共治难题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本文将深入解析民法典业主表决权制度的变革与应用,为业主和物业管理者提供实务指南。
一、民法典业主表决权制度的重大变革
1.物权法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比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根据该条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采用”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原则。
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此进行了重大修订,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扩展
民法典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从七项扩展为九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增的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明确了对小区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表决要求,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业主表决权制度的创新点
1.从”绝对多数决”到”相对多数决”
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在于放弃了”绝对多数决”原则,转而采用”相对多数决”,即先确定参与表决的业主基数,再在此基础上计算同意比例。这一变革有效降低了”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概率。
所谓”反公地悲剧”,是指表决权过于分散,导致决策难以达成,因决策困局而产生的”悲剧”。在物权法时代,由于采用”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原则,许多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事项难以获得通过,如屋顶漏水维修、加装电梯等问题。
2.分类表决机制的建立
民法典对不同性质的事项设置了不同的表决门槛:
对于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三类事项,实际上实行了”过半数决”。具体而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2/33/4=1/2。这意味着,这三类事项实际上只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对于其他表决事项(包括维修资金的使用),实际上实现了”少数决”。具体而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2/31/2=1/3。这意味着,对其他表决事项只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三、”参与表决”要求的理解与适用
1.”参与表决”的法律含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参与表决”的人数及专有面积的要求,这是对物权法的重要补充。”参与表决”应当理解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一般是指业主实际参与投票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提高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减少表决后因为出现不同意见而引发社区矛盾的情形。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看,”参与表决”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予以变更。如果未达到参与表决的法定比例,表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很多小区难以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要求。这导致许多小区的公共事务难以推进,形成新的决策困境。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多渠道通知和提醒:通过短信、微信群、业主APP、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确保业主知晓表决事项;
(2)延长表决期限:给予业主充分的时间参与表决,可以将表决期限延长至一周或更长;
(3)简化表决程序:采用线上投票等便捷方式,降低业主参与表决的成本;
(4)提高参与积极性:可以通过”投票有奖”等方式鼓励业主参与表决。
四、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导
1.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例
【案例】某老旧小区拟在每栋楼加装电梯,但低楼层业主普遍反对,认为会影响采光和出入,且不愿承担费用。
【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际上,这意味着只需要全体业主中约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即可(2/33/4=1/2)。这大大降低了加装电梯的决策难度。
【实务建议】
(1)业委会可以分单元组织表决,而非整栋楼或整个小区一起表决,这样更容易达到参与表决的比例;
(2)可以设计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案,如按楼层高度分摊,高楼层业主承担较多费用;
(3)可以寻求政府补贴,减轻业主负担;
(4)对低楼层业主可以提供适当补偿,如改善其采光条件或提供其他便利。
2.维修资金使用案例
【案例】某小区屋顶出现漏水问题,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修缮,但由于只涉及顶层业主利益,其他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
【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属于第五项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际上,这意味着只需要全体业主中约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即可(2/31/2=1/3)。这大大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难度。
【实务建议】
(1)业委会应当详细说明维修的必要性,强调屋顶漏水可能导致的结构安全问题;
(2)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提高参与率;
(3)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增强说服力;
(4)对于确实难以达到参与表决比例的,可以考虑分批次表决或者采取紧急维修措施后再补充履行表决程序。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案例
【案例】某小区拟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出租给商家经营,并将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
【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第八项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务建议】
(1)业委会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增强透明度;
(2)可以明确收益将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提高业主支持率;
(3)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临近商业区的住户)提供适当补偿;
(4)确保经营活动不影响小区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五、业主表决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组织表决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1)提前发布表决通知,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期限;
(2)确保表决过程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3)保留完整的表决记录,包括参与表决业主名单、表决票等;
(4)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并接受业主质询。
2.表决权的正确行使
业主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
(2)理性表达意见,避免情绪化决策;
(3)尊重多数决定,同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对违法违规的表决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定位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表决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但不能越位:
(1)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场地、设备等;
(2)可以提供专业意见,但不得干预业主自主决策;
(3)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擅自变更;
(4)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如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回避。
六、结语
民法典业主表决权制度的变革,体现了立法者对小区治理现状的深刻理解和对业主自治的尊重。新的表决规则降低了决策难度,为解决小区共治难题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同时,也对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实践中,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努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建立健全小区民主决策机制,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只有充分尊重每位业主的权利,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的有效治理和业主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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