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对夫妻房产归属、父母出资购房、网络打赏、子女抚养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被称为”史上最硬核”婚姻法规。全国法院每年约审结200万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其中离婚纠纷近150万件,新规将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房产归属:规则细化助力公平分割
房产分割一直是婚姻纠纷中的核心问题,《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更为精细的规定。
当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归属如何确定?《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及具体数额。
特别是,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确定适当补偿。更重要的是,若给予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应予支持。
二、父母出资购房:厘清产权与补偿标准
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情况,《解释(二)》第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及补偿金额。
若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离婚时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各因素后,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出资”才是确定产权的核心依据,而非仅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有效避免了”结婚加名、离婚分房”的不公平现象。
三、严惩背叛行为:零容忍保障忠诚婚姻
《解释(二)》第七条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应当支持这些请求。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的保护,让背叛婚姻的一方付出应有代价,同时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四、网络打赏认定:明确”挥霍”边界保护家庭财产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夫妻一方高额打赏主播的行为引发诸多纠纷。《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行为。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有力保障了家庭共同财产不被不合理消耗。
五、未成年子女保护:多维度呵护健康成长
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应依法支持。
若抢夺藏匿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侵害子女权益为由辩解,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如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等。
《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离婚时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重婚同居或抢夺藏匿子女等不利情形,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六、离婚协议中子女财产约定的效力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
若一方不履行上述约定,另一方或子女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这保障了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维护了子女权益。
七、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规则细化
《解释(二)》第四条对同居关系析产问题作出规定: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中,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各自所得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对财产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这一规定明确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有助于减少相关纠纷。
八、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定位
《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认定,应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生活照料、家庭教育履行、抚养费承担等因素。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原则上解除,但若存在收养关系或继续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法院可视情支持,但继父母曾虐待遗弃继子女的除外。
九、抚养费约定与变更规则
《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变化导致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必要费用显著增加,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子女可请求其支付欠付费用。这保障了子女生活、教育等基本权益不受父母离婚影响。
十、家务劳动补偿的认定标准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若一方证明自己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另一方补偿。法院将综合考虑投入时间精力、对双方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额。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考量因素,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十一、离婚生活困难一方的权益保障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可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应根据请求方困难程度和另一方财产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社会关怀。
十二、实务建议与应对之策
面对新规,公民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几点实用建议:
1.婚前财产保护:婚前个人财产最好保持清晰产权关系,慎重考虑加名问题。
2.父母出资购房:若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建议签订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3.夫妻财产约定: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各自财产及共同财产范围,避免日后争议。
4.离婚协议拟定:离婚协议应详细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等事项,特别是给予子女的财产应明确权利转移方式和时间。
5.证据保全意识:对于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财产转移等行为,应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取证。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细化。新规体现了对婚姻忠诚的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子女权益的重视,以及对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
对于公民而言,了解这些新规并据此规划个人婚姻和财产安排,将有助于减少潜在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法律从业者,熟悉和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将提高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新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对待婚姻、更加珍视家庭、更加尊重彼此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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