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来自湖南的农民赵某,被错误羁押两年后终于平反,当他怀着激动的心情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时,却被告知因程序不当而被驳回。这让他痛苦不已,在绝望中找到了我。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的资深法律人,我深知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程序陷阱有多么致命。这样的悲剧,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已见过太多。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为何如此重要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国家赔偿法》本身条文有限,而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司法解释便成为连接法律与现实的桥梁。正如我在最高法任职期间常说的那句话:”法律条文是骨架,司法解释是血肉。”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领域的主要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解析
从我二十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经验来看,这些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的四大关键问题:
1.法律适用过渡期问题
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此前发生的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如果是在2010年12月1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依然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这对赔偿请求人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修正后的法律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
2.赔偿请求的时机问题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导致错过最佳时机。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
但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我曾经代理过一位客户的案件,他是案外人,但其财产被错误查封。我们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及时提出赔偿申请并最终获得赔偿。
3.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列举了民事、行政诉讼中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四类情形:
第一类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或超过法定期限拘留等;
第二类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等;
第三类是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第四类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执行等。
我近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对一家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全时,错误地查封了与诉讼无关的第三人财产,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最终,我们依据上述规定成功获得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
4.赔偿计算标准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赔偿计算也有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利息赔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导。
比如,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财产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一:李先生的错误羁押赔偿案
李先生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13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案件发生在2009年,但直到2011年才申请国家赔偿。
关键点:尽管侵权行为开始于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时期,但由于申请时已是2011年,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实际处理:我在代理这一案件时,成功主张了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获得赔偿金额比预期高出30%。这也说明了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案例二:王女士的错误执行案
法院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时,错误地查封了案外人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并进行了拍卖。
关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属于执行错误,构成国家赔偿的事由。
实际处理:本案中,除了返还拍卖所得价款外,由于拍卖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还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与拍卖价格的差额予以赔偿。同时,还主张了房产被查封期间的租金损失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赔偿申请的实操指南
基于我多年经验,提供以下国家赔偿申请的实操指南:
1.确认赔偿类型和法律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您的案件属于哪种类型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还是民事、行政赔偿。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2.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最后一个作出错误行为的机关。例如,对于错误羁押的案件,如果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则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遵守法定时限
赔偿请求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时效期间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
但需注意,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权利,赔偿请求人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4.准备充分的证据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 身份证明材料
- 侵权事实证明材料(如释放证明、无罪判决书等)
- 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证明材料
- 因果关系证明材料
5.严格按照程序申请
刑事赔偿程序: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民事、行政赔偿程序: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刑事案件尚未终结,但财产被查封,能否申请赔偿?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您能证明该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可以直接申请赔偿,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终结。
问题2:赔偿决定已生效多年,现在发现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了新的赔偿项目,能否申请补充赔偿?
答: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的溯及力是有限的,需要维护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问题3: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须执行。
问题4: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答:根据司法解释,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问题5:国家赔偿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语:国家赔偿背后的法治精神
国家赔偿制度体现的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的高度。在我20年的法律生涯中,见证了这一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规范的过程。
诚如我常对学生所说:”国家赔偿不仅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每一起成功的国家赔偿案件,都在向社会传递着法治的力量。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请不要犹豫,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一位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对我说的那句话:”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比赔偿金本身更有价值。”
在国家赔偿的道路上,法律就是您最坚实的后盾,而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则是打开赔偿之门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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