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及应对策略
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往往是解决纠纷的第一道程序。然而,很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遭遇了”不予受理”的情况,这不仅会延误维权时间,还可能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那么,劳动仲裁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会不予受理?遇到这些情况时,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一、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最常见原因之一。许多劳动者因为不了解这一规定,或者抱着”和气生财”的心态,拖延了维权时间,最终错过了申请时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1.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以下情形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劳务关系纠纷,如个体工商户与帮工之间、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纠纷;
3.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4.军人、公务员与所在部门之间的人事争议;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员之间的纠纷。
三、不属于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严格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果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会被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果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则不具备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
例如,劳动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劳动者申请仲裁,但又没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又如,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没有用人单位的授权,也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
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的,其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仲裁请求不明确
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提出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仲裁请求不明确,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和理由支持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明确的仲裁请求应当包括:
1.请求解决的具体事项;
2.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明确加班的具体时间、时长、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和具体金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应当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原因、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
六、已经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
对于已经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再次就同一争议事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对同一争议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再次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了部分终局裁决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遭遇不予受理情况的应对策略
当劳动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时,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1.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应对
如果确实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主张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有其他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主张仲裁时效应当重新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2.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应对
如果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应当了解正确的解决途径:
对于劳务关系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纠纷,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公务员人事争议,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3.不属于管辖权范围的应对
如果申请被以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申请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的,重新申请时即使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
4.主体资格问题的应对
如果因主体资格问题被不予受理,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重新申请,或者取得有效授权后再行申请。例如,劳动者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仲裁;分支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的授权后再行申请。
5.仲裁请求不明确的应对
如果因仲裁请求不明确被要求补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6.已有生效裁决或判决的应对
如果因已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而被不予受理,应当查看原裁决或判决是否已经解决了所有争议事项。如果有新的争议事项产生,可以就新的争议事项申请仲裁。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再次申请仲裁。
预防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建议
为了避免劳动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及时维权,注意仲裁申请时效。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证明仲裁时效的中断。
3.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则,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5.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法律顾问,获取专业指导。
结语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了解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应对策略,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仲裁申请的时效、受案范围、管辖权等问题,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以提高仲裁申请的成功率。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了解这些规则,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及时解决劳动争议,避免纠纷扩大化。只有双方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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