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受伤职工能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工伤认定办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第8号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时,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3.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时,工会组织也可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的基本材料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需要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需要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
2.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
4.医疗证明:包括首诊病例、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5.受伤害职工(遗属)申请书:说明工伤发生的经过和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特殊情形下的证据材料
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如果下落不明需认定为因工死亡,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急救病历或抢救病历。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的完整流程
一、申请阶段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伤情形准备基本申请材料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据材料。
3.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受理阶段
1.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补正: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受理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出具受理文书: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阶段
1.调查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2.调查权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相关资料。
3.协助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4.举证责任: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认定决定阶段
1.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
2.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些机关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4.出具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加盖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五、送达阶段
1.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送达方式: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六、后续程序
1.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携《认定工伤决定书》前往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时效把握: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避免因超过申请期限而影响权益。
2.材料完整:准备齐全各项申请材料,特别是医疗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关键材料。
3.证据保全: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4.程序跟进:密切关注工伤认定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材料或配合调查。
5.权益维护: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熟悉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对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确保工伤认定申请的顺利进行。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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