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基本规定
说起国家赔偿,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被冤枉了要找国家讨说法”。没错,国家赔偿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但你知道吗?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请求时效”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坦白说,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操作中却充满了复杂性。我曾经代理过一位因错误羁押要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他在获释后一年多才想到申请赔偿,当时我就提醒他必须注意时效问题。好在他的案件还在两年期限内,最终成功获得了赔偿。
2023年新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这一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说实话,是我们这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期待已久的。过去十多年来,我在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经常遇到请求时效起算点不明确的问题,有时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对此都有不同理解。
新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行为时,如果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赔偿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处境,避免了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
刑事赔偿案件的请求时效起算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刑事赔偿是最常见的类型。新司法解释对刑事赔偿案件的请求时效起算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对于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刑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记得去年我代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获得无罪判决,但他一直在等待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审结才提出赔偿申请。按照新规定,他的请求时效应当自他本人收到无罪判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等到整个案件所有被告的诉讼程序都结束。这一点对赔偿请求人来说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还规定,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这就为那些长期处于”案件未撤销但实际已不再追究”状态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财产权受侵害的请求时效计算
对于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刑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财物,虽然案件已经结束,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退还。按照新规定,他的请求时效应当自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无法返还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案件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于民事、行政赔偿案件,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对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
请求时效的中止与特殊期间扣除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请求时效的中止情形。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也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赔偿请求人可能面临的各种客观障碍,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记得有一个案子,当事人在获释后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他一直以为不需要另行申请赔偿。按照新规定,复议期间不计入请求时效,这就为他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
请求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区别
在实务中,经常有人混淆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这两个概念。说实话,这确实是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我见过不少律师同行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
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为两年;而起诉期限是指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在”鑫正大公司诉临高县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中明确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两年”请求时效的规定,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规定;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关于”三个月”的规定,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规定。两者适用场景不同,不能混淆。
赔偿义务机关的抗辩权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赋予了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
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抗辩。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按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更重要的是,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届满后,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之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同样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防止赔偿义务机关反悔或者滥用抗辩权。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赔偿义务机关先是同意赔偿,后来又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按照新规定,这种行为是不被支持的。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
新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它意味着即使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期间,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也不能主动以此为由驳回赔偿请求。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诉讼时效的基本法理。在我的实务经验中,确实见过一些法院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规定驳回赔偿申请的情况,新规定将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实务建议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的律师,我想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
首先,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应当尽快提出赔偿请求,不要等到接近两年期限时才行动。
其次,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保存送达回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收到文书时间的证据,这对于日后确定请求时效的起算点非常重要。
再次,如果你在申请赔偿的同时还在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记住这些程序的时间不计入请求时效期间。但为了安全起见,最好在这些程序结束后立即提出赔偿请求。
最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拒绝赔偿,但你认为自己的请求仍在时效期间内,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是平衡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稳定的重要机制。2023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请求时效的适用规则,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统一的标准。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进步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希望每一位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时,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运用国家赔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8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