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赔偿权与程序保障
王先生被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他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王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对处理不服后才能提起诉讼。王先生不理解,既然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过赔偿,为何不能直接诉讼?这背后涉及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国家赔偿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存在误解,导致权利主张受阻。本文将深入剖析国家赔偿的类型、程序以及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期为权利受损者提供明晰的法律指引。
国家赔偿的类型与范围
国家赔偿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职权划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这是理解国家赔偿程序的基础。
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
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主要针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
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对于正确理解国家赔偿制度至关重要:
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五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六是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刑事赔偿中,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理解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程序的关键。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别,但国家赔偿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两者在请求内容、维护利益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请求内容不同。行政诉讼主要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变更行政行为;而国家赔偿则请求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而国家赔偿则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同时在程序上可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国家赔偿请求首先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程序的体系构建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单独提起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是一并提起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是视为一并提起程序。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的正确适用,是实现赔偿权的关键。根据不同类型的国家赔偿,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行政赔偿有两种基本申请程序:
第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若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则应当视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
刑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也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复议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申请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实操指南:国家赔偿申请的常见误区与应对
在国家赔偿申请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误区,应当引起注意:
误区一: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很多人误以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实际上,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赔偿请求人均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处理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赔偿决定。
误区二: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不服无法申诉
实际上,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误区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不完备
申请国家赔偿时,需要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等。材料不完备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延误处理时间。
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处理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赔偿决定。
二是注意申请时效。国家赔偿申请的一般时效为两年,超过时效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丧失。
三是全面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证明行政行为或者刑事司法行为违法的证据,以及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是精心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申请书内容完整,表述清晰,证据充分,逻辑严密。
五是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较为复杂,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机制。正确理解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准确把握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在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应当注意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不同程序,遵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处理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赔偿决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注意申请时效,全面收集和保存证据,精心准备申请材料,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的保障。只有熟悉并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程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8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