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常被视为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证据,往往对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司法鉴定并非不可动摇的定论,当其存在明显瑕疵或偏误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寻求推翻。那么,面对不合理的司法鉴定结论,当事人应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推翻错误的鉴定意见?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
司法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鉴定意见”取代了”鉴定结论”的称谓,这一变化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对鉴定证据价值的准确定位——它仅是一种”意见”,而非不可推翻的”结论”。
在诉讼实践中,鉴定意见虽然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具有较强说服力,但法官依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就认定案件事实。这也为当事人质疑和推翻不合理鉴定意见提供了法律空间。
二、推翻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这表明鉴定申请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更为关键的是,该规定第二十七条(原2001年证据规定)明确列举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这四种情形构成了当事人申请推翻原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的法律基础。当事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推翻司法鉴定结论的具体途径
(一)申请重新鉴定
推翻不合理鉴定结论的最直接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准备充分理由:针对原鉴定的问题,搜集证据并提出合理异议。例如,可以查询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检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分析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或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
2.把握申请时机: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或收到鉴定意见后及时提出申请。在上诉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可能面临更高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二审阶段提出的鉴定申请通常不予准许,以防止证据突袭。
3.陈述法律依据:明确指出原鉴定存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哪些情形,论证其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积极参与新鉴定过程:如果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当事人应积极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材料的准备等环节,确保新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如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可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这是推翻鉴定意见的另一有效途径。
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可能促使原鉴定意见被撤销或作废。当事人投诉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详细说明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三)提供反驳证据
除申请重新鉴定外,当事人还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来反驳原鉴定意见,使其失去证明力。
1.质疑检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意见书通常会声明其结论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真实、完整材料。如果能够证明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存在造假、缺失或不合法等问题,就可能使鉴定意见失去基础。
2.委托更权威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更具权威性的机构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提交法院作为对比参考。尽管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但如其分析更为细致严密,仍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证形成。
3.提供专家证人意见:在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当事人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质疑。虽然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专家证人制度,但专家的专业意见仍可作为重要参考。
四、推翻不同类型司法鉴定的特殊考量
(一)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因其主观性较强,较容易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检查样本的适当性和充足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比对样本;
2.审视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特别是在字迹相似度判断方面;
3.关注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鉴定经验是否足够。
(二)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争议较多,可从这些角度质疑:
1.检查鉴定依据的医疗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2.审查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适用;
3.考察鉴定时机是否适当,伤情是否已稳定。
(三)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因涉及专业计算和标准适用,可从以下方面推翻:
1.审查鉴定依据的图纸、合同等资料是否齐全;
2.检查计价标准选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3.分析工程量计算方法是否准确。
五、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一)单方委托鉴定获得认可案例
在”东港市盐场与赵殿夫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7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案中,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虽存在跨地域执业行为,但程序符合要求,且对方未能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二)鉴定程序瑕疵导致推翻案例
在一些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中,因鉴定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鉴定,或者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分析,导致鉴定意见被法院否定,并指令重新鉴定。这类案例提示我们,推翻鉴定意见时应当关注鉴定是否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
(三)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被推翻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在实践中,一些鉴定因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而被认定缺乏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重点审查鉴定所用材料是否经过了必要的质证程序。
六、推翻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一)掌握证据规则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的规定,包括鉴定申请的时间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等,以便在程序上合法有效地提出异议。
(二)专业分析鉴定意见
推翻鉴定意见通常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建议当事人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协助分析鉴定意见中的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质疑。同时,也可考虑聘请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协助完成证据收集、法律分析等工作。
(三)注重质证环节
质证是对抗鉴定意见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在质证中针对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程序合法性、内容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质疑,并记录在案,为后续申请重新鉴定奠定基础。
(四)正确认识鉴定价值
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既不过分迷信鉴定的权威性,也不应盲目否定专业鉴定的科学性。推翻鉴定意见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而非仅仅因为鉴定结果不利于己方。
七、结语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面对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应对。通过申请重新鉴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提供反驳证据等方式,可以有效推翻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注重程序合法性,同时充分发挥专业力量,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鉴定意见提出有力质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证据规则的功能,维护诉讼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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