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我刚刚结束一场关于新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咨询会,一位年轻的女士满脸焦虑地问我:”我们想生第三个孩子,但单位人事部说政策不允许,还可能影响我的职业发展,这是否合法?”十年前,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今天的法律框架下,答案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一名在计划生育法律领域耕耘20余年的法律人,我亲历了从”独生子女”到”二孩”再到”三孩”的政策变迁全过程,深感这背后蕴含的深远意义。
一、从”一孩”到”三孩”:计划生育法的历史性转变
回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恍如穿越一部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史。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政策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实施;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而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三孩时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一修改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更体现了国家人口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亲历这一修法过程的参与者,我可以告诉大家,这背后是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结构、家庭结构等多重因素的深入考量。
这次修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除了放开三孩生育限制外,还增加了多项支持性措施,包括延长生育假期、设立父母育儿假、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等。可以说,新法不仅”放开”了生育限制,更”扶持”生育意愿。
二、权利与义务:新法框架下的生育自主权解读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一条文奠定了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框架。
那么,在三孩政策下,公民的生育自主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从我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决定权: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子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2.避孕选择权: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生育健康服务权:法律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不受歧视权:法律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记得去年我处理过一起案例,某企业以员工生育三孩为由予以辞退,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二孩生育上限”条款。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企业的辞退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恢复劳动关系。
三、福利与保障:三孩家庭的权益保障体系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三孩家庭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生育假期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就业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3.经济负担减轻: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托育服务支持:第二十八条提出”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从我的实务经验来看,各地在落实这些保障措施时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生育假方面,上海规定女方产假为98天,可延长30天;男方享有10天陪产假。而深圳则规定女方产假为98天,可延长80天;男方享有15天陪产假。因此,建议育龄夫妻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
四、独生子女权益保障:政策变迁中的平衡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对原有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保障并未削弱。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同时,第三十二条还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全方位帮扶保障:”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我曾参与过一起失独家庭的法律援助案件,帮助他们成功申请了特别扶助金、医疗补助和养老保障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对自身权益知之甚少,建议这些家庭主动咨询相关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政策落地的实操指南
那么,面对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普通家庭应如何操作?基于我多年的实践经验,提供以下建议:
1.生育登记:生育三孩不再需要”准生证”,但仍需按照当地规定进行生育登记。一般在怀孕后到社区或乡镇计生办登记即可。
2.福利申请:生育后,可向单位申请产假、陪产假;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幼儿补贴等福利。
3.托育服务:可关注当地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部分地区已开始提供平价托育服务。
4.权益维护:如遇到因生育三孩而被单位歧视或侵权的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
特别提醒:各地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规定。
六、常见疑问解答
问题1:生育三孩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答:不需要。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对三孩以内生育的处罚条款,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超过三孩的生育仍可能面临相关费用,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问题2:用人单位能否因员工生育三孩而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发生此类情况,可依法要求撤销解除行为或获得赔偿。
问题3:享受过独生子女奖励的家庭,现在再生育会被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吗?
答:一般不会。只要当时是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通常不会被追回。但如果是在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下获得的特殊奖励,各地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七、展望与建议
从法律发展趋势看,我国人口政策正逐步从严格控制转向积极引导,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体系。作为一名经历了计划生育政策全过程的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最关键的不是生育几个孩子,而是如何保障每个家庭的生育自主权和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权。
建议育龄夫妻:一方面充分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规划生育;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各项法定权益,不要因担心职业发展而放弃生育意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也呼吁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支持措施,为家庭生育、养育创造更加友好的社会环境。只有政策与实践同步推进,三孩政策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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