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新规解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印发了《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全省各级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赔偿标准,减少赔偿争议,实现同类案件同判的司法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仅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对于标准施行前已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但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不适用本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是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赔偿项目。根据新标准,医疗费的计算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进行认定。对于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部分,将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非事故相关的治疗费用、过度医疗、挂床等费用是可以支持扣减的。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就医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票据和证明,确保所有医疗支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而损失的收入的补偿。新标准对无法证明收入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所从事行业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护理费方面,新标准明确规定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这是因为ICU期间的护理已包含在医疗费用中。此外,定残前的护理费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而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这一区分有助于更合理地确定护理费用。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新标准规定,交通费按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乘以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标准为60元/天乘以住院天数。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为30元/天乘以营养期。若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则每一级伤残等级可在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但总额不超过10000元。营养费的确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中金额较大的项目,新标准明确规定赔偿年限按整年计算,并根据受害人年龄分段确定赔偿标准:
对于福建省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于厦门地区,则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周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辅助器具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新标准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老年人和重度伤残者的特殊需求,又为后续可能的费用主张留下了空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新标准要求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这一要求旨在确保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发放有据可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福建省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福建省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福建省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的创伤给予的赔偿。新标准给出了参考金额:十级伤残5000元,死亡100000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单独核算。
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这一规定为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参考标准。
此外,鉴定费、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丧葬费计算标准
在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丧葬费是必不可少的赔偿项目。根据新标准,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这一标准简单明确,便于计算和执行。
福建省统计数据参考
为便于各方参考计算,以下列出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
1.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厦门市的相关数据则为:
1.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9元;
2.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3.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元;
4.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5165元;
5.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96元;
6.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554元。
交通事故赔偿实务建议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包括拍照、录像等,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2.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这些是医疗费赔偿的重要证据。
3.如需请假休息,应向单位申请病假并获取相关证明,作为误工费赔偿的依据。
4.对于需要护理的情况,应保留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或护工费用的支付凭证。
5.在协商赔偿时,可参照本文介绍的赔偿标准,但也应考虑具体案情和当地实际情况。
6.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出台,为交通事故赔偿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减少赔偿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标准,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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