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取消后:失信被执行人如何”摘帽”?

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制度正式成为历史,但大量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们仍面临”老赖”污名。他们无法乘坐高铁、贷款做生意,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各地在处理这一遗留问题时做法不一,有的由卫健部门申请撤销执行,有的通过检察院监督解决。如何平衡法律权威与新政策导向,为这些”超生户”解除负面记录,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林松因超生二胎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四年之久。”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想做生意,一旦查出我是’老赖’,被拒之门外是家常便饭。”这种困境在全国范围内并非个例。尽管2021年社会抚养费已经取消,但像林松这样的人仍背负着”老赖”标签,无法摆脱因超生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历史变迁

社会抚养费取消后:失信被执行人如何

社会抚养费制度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最初被称为”超生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超计划生育的行为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根据相关文件界定,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一制度成为约束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各地征收标准不一,通常以当地居民年均收入为基数,按照超生情况收取不同倍数。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变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随后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规定。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决定,正式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制度自此成为历史。

政策变更后的处理原则

社会抚养费制度废止后,对于已经缴纳和未缴纳的费用,国家卫健委曾明确表示处理原则: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这一处理原则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但是有利于公民权利例外”的法治原则,符合生育政策调整的目的和导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随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废止,免除”超生户”再补缴的义务是合理的。

然而,对于社会抚养费延伸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并没有明确的统一处理规定,各地做法不一,许多人仍背负着这些负面记录无法解脱。

失信记录的困扰

浙江瑞安的吴晓莉在三孩政策实施前生下第三个孩子,被要求缴纳14万余元社会抚养费。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她一直未能缴纳,2016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使在社会抚养费取消后,她去当地法院执行部门求解,得到的答复仍是”罚款无须再交,但未履行的记录会在,因为清除这类记录的政策还没下来”。

吴晓莉困惑不解:”社会抚养费都不在了,为什么这些负面记录还在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像她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当事人无法购买高铁票、飞机票,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甚至影响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生活受到严重限制。

河南省某县级法院一名法官表示,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终结的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全国都较为普遍,”没有什么文件或政策要求统一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会处理,导致许多人仍然无法解除负面记录。

各地解决方案的探索

面对这一遗留问题,各地开始探索不同的解决方案。据了解,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自行处理失信记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由卫健部门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该县卫生健康局曾在2021年7月向法院申请,要求两位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42640元。随后,华宁县卫生健康局以新的计生政策为由书面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此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

二是法院主动发布公告,排查相关案件。2021年8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指出,请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各被执行人即日起停止缴费,法院将会对历年的案件逐年进行排查,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专项监督,解决相关执行案件4100余件,共为当事人免除1.1亿余元的行政征收款。其中,林松就是受益人之一,他被免征6万余元,四年的”老赖”帽子终于摘掉了。此外,福建某县检察院也曾接受超生户的监督申请,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促成了相关案件的结案处理。

法律观点的分歧

对于是否应当解除社会抚养费延伸的强制执行措施,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进入执行程序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院是根据当时法律进行的执行决定,并无错判。如若推翻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对遵守国策和法律的人不公平,也会营造失信成本低的社会风气,有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已经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这个大前提,更不应该存在因为没有缴纳而导致的后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指出,法律或政策的实施会因客观情形变化而调整,为保证其连续性,应依照从旧从轻原则和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处理。”无论是审判实践还是国际上总结出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不要’翻旧账’。”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子燕也表示,强制措施对家庭和个人生活影响很大,继续追究与国家清理社会抚养费遗留问题的规定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例说明,相关人员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律惩戒,此时终结强制措施并非完全不公平。

呼吁统一处理方案

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解决途径,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标准和程序指引,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许多当事人仍然无法摆脱失信记录的困扰。

多位法律专家呼吁,对社会抚养费遗留问题的处理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无论执行与否、申请的主体是谁,既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也要有程序指引,避免行政与司法部门各行其是,最终让普通百姓承担不必要的代价。

最高检发布的天津处理社会抚养费遗留问题的案例虽有参考价值,但实际情况中各地案件复杂多样,仍需要更明确的政策指导。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优化和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视,如何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制度废止后的遗留问题,特别是如何为那些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们”摘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千千万万个像林松、吴晓莉这样的家庭来说,他们期待着能够尽快解除失信记录,重新获得正常生活的权利。毕竟,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全面调整,昔日的”超生”行为在今天已不再被视为违规,而那些曾经的惩罚措施,也应当与时俱进,给这些家庭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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