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财产权益和生存发展。随着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迎来了重大变革,公共利益范围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补偿标准更加合理。作为长期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我深感这些变革对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意义,同时也看到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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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明确列举了可以实施征收的六种法定情形,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突破。在过去的实践中,我经常遇到因”公共利益”概念模糊而导致的过度征地、扩大征地范围的现象。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依法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用地;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5.在规划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实际上为”公共利益”划定了明确边界,特别是第五项中的”成片开发”必须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在处理的案例中发现,很多地方打着”成片开发”的名义进行征地,但实际上是为了商业开发,这在新法下将无法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征收程序:重视前期工作与农民参与
新法对征地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强调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程序主要包括:
1.前期调查与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规定有效预防了过去一些地方”先上项目再解决问题”的做法。我曾经代理过一起因未进行充分调查导致的征地纠纷,最终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撤销了征地决定。
2.征收方案公告与农民参与
征收方案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农民意见。多数被征地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这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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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政府应与权利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政府才能申请征收土地。这一程序设计实质上是要求政府必须先落实补偿措施,再完成征收手续。
从我办理的案件来看,程序瑕疵是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之一。新法强化程序正义,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
三、征地补偿:制度创新与标准提高
1.补偿原则的根本转变
新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这是对传统补偿标准的重大突破。过去”补偿标准=土地年产值倍数”的简单公式已被抛弃,代之以更加全面的补偿机制。
2.区片综合地价制度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综合地价时应当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我参与过某省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亲眼见证了补偿标准的大幅提升。例如,某沿海发达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从原来的每亩6万元提高到15万元,这对农民是一个实质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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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一条款解决了过去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金用完后无保障”的问题。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权益保障
新法在承认土地集体所有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农民的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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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实践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透明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我曾代理过一起村民与村委会的纠纷案,最终法院支持了村民要求公开补偿款去向的诉求,并责令村委会向每位村民公平分配补偿款。
2.后续发展支持措施
第五十条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一条款虽然原则性较强,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配套政策,如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长期生计。
五、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
1.征地公告不规范问题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征地公告不规范是最常见的程序瑕疵,如公告时间不足、公告内容不详细、公告方式不到位等。对此,农民可以:
-要求乡镇政府出具公告日期的书面证明
-保留公告原件或拍照取证
-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政府反映公告问题
-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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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农民可以:
-查询本地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参加政府组织的听证会,表达合理诉求
-寻求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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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是征地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对此,我建议:
-详细阅读安置协议条款,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保留安置房选址、质量、面积等相关承诺的书面材料
-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后果
-对安置房有质量问题的,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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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一些地方存在先以临时用地名义使用土地,后又转为永久征收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遇此类情况,权利人应当:
-索取并保存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合同
-监督用地单位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发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临时用地到期后,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归还并恢复土地原状
六、土地征收中的维权途径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不规范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导致农民错过法定期限。我建议农民应当主动向政府索取征地批准文件,以明确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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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农民在关键环节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目前,各地法律援助中心都将征地补偿纠纷纳入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农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此外,一些公益律师组织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七、结语与展望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随着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将更加成熟和规范。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帮助农民理解自身权利,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土地征收活动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平衡。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理解国家建设的需要,寻求双赢或多赢的解决方案。唯有尊重法律、理性维权,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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