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当公民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然而,许多人对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知之甚少,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诸多困难。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申请的全流程,帮助读者了解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国家赔偿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它们的适用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各不相同。
(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赔偿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8.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
刑事赔偿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并非所有情况下国家机关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行政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3.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国家赔偿申请的具体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3.对赔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对赔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国家赔偿申请的材料准备
(一)赔偿申请书的制作
赔偿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等);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具体的赔偿请求(明确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4.事实根据和理由(详细说明权益受损的事实经过及认为应当获得赔偿的依据);
5.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二)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赔偿请求人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相关法律文书:
(1)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3)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赔偿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时效问题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材料的补正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2.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4.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赔偿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
七、实务操作建议
(一)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当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特别是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证据,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以及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的证据。
(二)注意申请时效
要特别关注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避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计算时效时,要注意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以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的时效中止情形。
(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性强,建议赔偿请求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业律师可以协助分析案情,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准备申请材料,并在整个赔偿程序中提供专业指导。
(四)合理确定赔偿请求
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过高或不合理的赔偿请求可能导致赔偿义务机关不予支持,影响赔偿结果。
八、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也是监督和制约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了解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赔偿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特别是在赔偿程序的简化、赔偿标准的提高、赔偿范围的扩大等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国家赔偿制度将更加完善,更好地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
发布者:公益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yils.com/9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