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们日常的法律咨询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损害,希望寻求国家赔偿的情况。很多人朴素地认为,既然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理应赔偿。然而,国家赔偿并非一个简单的你错我赔的过程,它背后有着一套严谨而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则。尤其是司法赔偿领域,涉及侦查、检察、审判以及执行等多个环节,其程序的启动、责任的认定、特别是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往往成为当事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不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错过了最佳的申请时机,或者在程序上走了弯路,导致合法的权益最终难以实现。这其中,最为关键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莫过于请求时效这一看似简单却暗藏玄机的法律概念。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如何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常常让普通民众甚至一些法律从业者感到困惑。这篇文章,笔者将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重点围绕司法赔偿的程序启动和请求时效问题,为大家进行一次较为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帮助大家厘清思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制度背景与司法赔偿现状
设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核心宗旨在于,将国家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更是对公权力运行的一种规范和监督,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宪法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施行,并在2010年进行了重要修订。这次修订意义重大,它取消了过去饱受诟病的确认前置程序,即不再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先拿到确认违法的文件才能申请赔偿,实行了所谓的确赔合一,理论上大大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还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然而,法律的理想与实践的操作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尤其是在司法赔偿领域,由于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等复杂程序,情况更为特殊。司法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裁量性,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往往需要依赖于后续的法律程序(如再审改判无罪、执行异议成立等)。这就使得司法赔偿的申请条件、时效起算等问题比行政赔偿更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例如,针对2010年修法衔接问题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针对涉执行司法赔偿的《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及专门规范时效问题的《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等等。这些司法解释旨在细化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实践难题。但与此同时,层叠的规定也增加了普通公民理解和掌握的难度,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如何时能申请、两年时效从哪天算起、哪些情况可以中止时效等普遍性的困惑。
司法赔偿的核心法律要点解析
1.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启动
首先需要明确,我们这里讨论的司法赔偿,主要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执行错误而引发的国家赔偿。它区别于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 刑事赔偿方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例如,违反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刑讯逼供或虐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等。
- 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赔偿方面(第三十八条):例如,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错误罚款、拘留);违法采取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超标的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拖延执行等)。
程序上,虽然取消了确认前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随意提起赔偿请求。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及司法机关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所作法律行为的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在该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比如,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等到收到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后;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一般也需要等待程序终结。这主要是因为,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最终确认。打个比方,如果刑事案件还在侦查或审判阶段,被告人最终是否有罪尚未定论,此时就其被羁押的行为提起赔偿,显然为时过早,也可能干扰正常的诉讼进程。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可以在程序终结前提起赔偿的情形,比如: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因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经诉讼程序确认财产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且无法在原程序补救的等等。这些例外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情形下及时救济的考量。
2.请求时效:两年期限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司法赔偿实践中显得过于笼统。最大的难点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如何界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对司法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这也是我们理解时效问题的关键依据。
根据该解释:
- 针对人身权受侵犯的刑事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如违法拘留、逮捕、错判服刑):时效从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第二条)。这一点非常重要,意味着时效起点不是从被错误羁押开始,而是从获得明确的清白证明文件之日起算。
- 针对人身权受侵犯的刑事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亡):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若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比如需要后续治疗鉴定),则从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 针对财产权受侵犯的刑事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般从收到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程序终结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还没处理完,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权受侵犯之日起计算(第四条第一款)。
- 针对财产权受侵犯的刑事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因再审改判无罪导致原没收财产等错误):时效从收到生效的再审刑事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第四条第三款)。
-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的侵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一般从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也存在例外:如果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则从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算;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殴打、虐待等造成人身损害,则适用上述第三条关于人身损害时效的规定(第五条)。
由此可见,司法赔偿时效的起算点与相关法律程序的进展密切相关,通常是以收到明确的、能够证明原行为违法或权利应予恢复的法律文书之日作为起算标志。这既是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避免其在事实和法律状态尚不明确时就匆忙启动赔偿程序,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时效的中止与不计算
除了起算点,时效的中止和不计算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时效中止和期间不计算的情形,2023年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
- 期间不计算(第六条):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入两年的时效期间内。此外,如果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其他救济(比如信访、申诉等),这段时间一般也不计算在内,除非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其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一点给予了当事人在正式申请赔偿前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空间。
- 时效中止(第七条):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出问题),或者有其他客观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经过六个月,时效期间才届满。
理解这些规定,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导致权利过期作废。
4.时效抗辩与法院处理
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是,时效问题由谁提出?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请求时效期间届满,是由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提出时效抗辩,甚至同意赔偿或已经赔偿了,事后又反悔以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或要求返还赔偿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不得主动审查并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忘了提时效抗辩,法院不能替它主张。这体现了对赔偿请求人的一种程序性保护。
典型案例评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上述规则,我们来看几个简化后的案例场景:
案例一: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判决无罪。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送达张某。张某因不懂法,一直未提出赔偿申请。直到2023年6月15日,经人提醒才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公安机关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案中,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第二条,时效起算点应为张某收到无罪判决书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两年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23年5月10日。张某于2023年6月15日才提出申请,确实已经超过了两年时效。公安机关提出时效抗辩,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李某的公司财产在民事诉讼中被法院错误保全,导致公司停产。该保全措施于2020年3月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撤销裁定于2020年4月1日送达李某。但该民事诉讼本身直到2022年8月才最终判决生效,程序终结。李某于2023年10月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是否应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在此案中,虽然民事诉讼程序2022年8月才终结,但根据《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该条文表述略有差异,但精神一致,且2023年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更明确了罚款、拘留被撤销后的起算点),以及参照第五条关于程序终结后起算的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保全措施已被明确撤销,其违法性已相对确定,更倾向于认为时效可能从收到撤销保全裁定之日(2020年4月1日)起算。那么到2023年10月申请,已超过两年。当然,实践中对此类情况的具体认定可能存在细微差异,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但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并非所有情况都死板地等到整个诉讼程序终结才开始计算时效。
案例三:王某因邻里纠纷被错误处以行政拘留(由法院作出),拘留期满释放后,他一直通过信访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正错误。信访过程持续了一年半。之后,他才于拘留期满后第20个月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认为信访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在此案中,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如果王某能证明其信访是依法定程序寻求确认行为违法或救济,且在此期间未被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这一年半的信访时间可以不计入两年时效。若如此,其申请并未超过时效。这说明,寻求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的行为可能影响时效的计算。
司法赔偿实操指南
了解了法律规定,如何在实践中操作呢?
-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首先要找对责任人。一般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违法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它就是义务机关;错误判决的是法院,法院就是义务机关(但通常是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是执行错误,那么负责执行的法院是义务机关。如果是因上级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导致错误,则该上级法院是义务机关(法释〔2016〕20号第十八条)。
- 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关键是附上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及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例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财产损失的凭证、医疗记录等等。身份证明材料也不可或缺。
- 把握申请时间:牢记两年的请求时效,并准确判断时效的起算点。切勿想当然地认为反正程序没走完就还能申请。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 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对决定不服,或者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适用于行政赔偿和部分刑事赔偿情形),或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适用于大部分司法赔偿情形)。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 关于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损害事实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因国家机关过错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取,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移。例如,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法释〔2022〕3号)第九条就规定,因法院未列清单等过错致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由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 关注赔偿范围和标准: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也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赔偿标准有法定计算方法,如侵犯人身自由的,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财产权被侵犯的,返还财产或按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某些情况下的间接损失(如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
常见疑问与解答
问:申请国家赔偿一定能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只有在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需要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长期错误羁押导致家庭破裂、个人声誉严重受损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后果。
问:如果我认为法院执行错误,但当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现在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第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请执行监督,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当然,及时提出异议等程序内救济通常是更优的选择。
问:国家赔偿是不是只要申请了,国家就必须赔?
答:不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并且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本身合法,或者损害并非由该职权行为造成,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等),国家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被错误羁押了几个月,但刑事案件最终是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这算不算可以申请赔偿的情形?
答: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不起诉决定,只要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而作出的,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证据不足的不起诉,通常意味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也不能证明有罪,符合赔偿条件。
结语与建议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它为公民权利提供了一道重要的保障防线。然而,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通往国家赔偿的道路并非坦途,尤其是在司法赔偿领域,程序要求严格,时效计算复杂。两年请求时效如同一道无形的门槛,一旦错过,权利就可能永远沉睡。因此,对于可能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基本规则,特别是牢牢把握时效的起算点和相关程序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侵害,首先应积极通过法定的程序内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等)维护权利。当这些程序走完,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赔偿的情形时,务必留意保存好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或者案情复杂,及早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是明智的选择。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唯有主动、及时、正确地行使权利,才能让国家赔偿这柄保护公民权益的利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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