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与申领指南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21年9月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统一了全国标准,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计算,抚恤金则根据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和遗属待遇损失。了解这些规定,对维护死者家属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员工非因工死亡后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广泛重视。无论是在职员工还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都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然而,很多人对这方面的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将详细解析员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申领条件及程序,帮助相关人员全面了解自身权益。

一、法律依据

员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与申领指南

员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这一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2月26日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的申领条件、标准计算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都有权申领相应待遇。这打破了此前部分地区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区别对待的做法,统一了标准。

三、遗属待遇项目及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例如,某参保人员于2023年在北京市死亡,若北京市2022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00元,则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6000元2=12000元。

2.抚恤金

抚恤金的计算较为复杂,《办法》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退休人员的抚恤金计算方法是: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3.特殊情况处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短期参保人员获取过高的遗属待遇,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遗属待遇的申领条件与程序

1.申领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遗属待遇:

(1)参保人员生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不包括工伤死亡);

(3)申领人为参保人员的遗属。

2.申领地点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3.申领程序

虽然《办法》未详细规定申领程序,但根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实际操作,一般需要遗属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参保人员社保卡或社保手册;

(3)申领人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4)银行账户信息;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具体申领程序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遗属提前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了解详细要求。

五、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未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死亡后其遗属无法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遗属待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保,导致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无法享受遗属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遗属支付相应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此外,如果员工在死亡前产生了医疗费用,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医疗保险而无法报销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对相应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

《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即2011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这意味着,对于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待遇的发放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待遇统一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以江苏省为例,在《办法》施行前,江苏省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的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更名为遗属抚恤金)。而在《办法》施行后,江苏省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合并为抚恤金,与《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七、实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非因工死亡员工遗属待遇的计算方法,下面通过两个实例进行说明:

实例一:2020年死亡的员工

某员工于2013年入职江苏省南京市某公司,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数日后不治身亡,生前供养父母和一个未成年子女共3人。

由于该员工死亡时间在《办法》施行前,应当适用江苏省当时的规定。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包括:

(1)丧葬费:6000元;

(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3100元12=37200元(供养3人)。

由于公司未依法为该员工参保,上述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实例二:2023年死亡的员工

某员工于2013年入职江苏省南京市某公司,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23年,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数日后不治身亡。

由于该员工死亡时间在《办法》施行后,应当适用《办法》的规定。假设江苏省2022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15元,该员工本应有10年的参保缴费年限,则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5015元2=10030元;

(2)抚恤金:5015元9=451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由于公司未依法为该员工参保,上述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此外,如果该员工在死亡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公司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对相应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八、注意事项

1.多重参保情况的处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2.宣告死亡情况的处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3.及时申领

虽然《办法》未规定遗属待遇的申领时效,但根据一般原则,遗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申领相关待遇,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权益实现。

九、结语

员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的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出台,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遗属待遇标准,为遗属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为员工,应当关注自身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参保而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作为遗属,应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在亲人不幸离世后及时申领应得的待遇。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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